关于《象山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

《象山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9月22日至10月9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公示。

序号

反馈单位或个人

意见内容

是否采纳

1

张某某

人才公寓租赁价格以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基数为标准,第一年优惠30%,第二年优惠20%,第三年优惠10%。力度较小,建议改为第一年优惠50%,第二年优惠30%,第三年优惠20%。

不予采纳

理由:该优惠标准是参考宁波市内各县区标准并根据本县财政制定,优惠力度已经很大。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