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385/2023-158687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3-10-12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民政局 象山县财政局
关于调整和规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10-2023-0002
文件编号 象民发〔202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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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根据《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甬民发〔2023〕21号)、《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象政发〔2011〕107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和规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发放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80周岁(含)-89周岁高龄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元,其他高龄老人仍按90周岁(含)-9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9周岁(含)至100周岁每人每月300元,100周岁(含)以上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放。高龄津贴发放从老年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至老年人辞世的当月止。

二、进一步规范发放程序。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不需要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有异议的可申请补发。首次发放,由浙里康养”应用提前1个月将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信息推送村(社区)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组织审核申请补发,县民政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原则上发放到具备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中。此后自动发放、核减。

三、进一步加强发放管理。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县民政局负责高龄津贴对象的认定、复核、发放、监管等工作。县民政局应根据公安、卫健部门提供的死亡数据,加强与火化数据的比对,必要时对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进行复核。督促镇乡(街道)、村(社区)加强调查,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确保不漏、不重、不错。

     四、本文件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象山县民政局象山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象民发〔2023〕12号)同时废止。 

象山县民政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1012

附件:象山县民政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