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4313/2023-157344

组配分类

镇乡(街道)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乡镇街道政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0-23

发布机构

泗洲头镇

来 源

泗洲头镇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泗政发〔2023〕37号

关于印发《泗洲头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办(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监督与管理,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与使用效益,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镇乡(街道)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度本制度。 

 

泗洲头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财政管理基本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专款专用、防范风险;集中统一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强化监督制约。

第三条  镇财政管理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决算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按期编制预、决算和调整预算草案。

(二)统管政府性资金,审核各部门收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负责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财政监督。

(四)完成县政府批准的预算;负责管理政府性债务。

第四条  按预算编制与执行分离,票证管理、资金征收与资金管理分设的原则,从事财政管理工作人员按需要进行配置,设财政办主任、总会计、单位会计、部门会计、出纳等岗位,配足配强人员。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收支范围:本镇财政收支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和预算外收支等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以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基础,充分考虑镇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的需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收支,做到收支平衡。

第七条  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编制,首先各用款部门年初提出本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分管领导讨论同意后送财政所,财政所根据初步用款计划,进一步征求意见、调查核实,结合收入预算计划,拟定收支预算指标,报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镇人大会批准。

第八条  预算执行:财政所是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应统筹预算资金收支,协调并督促职能单位及时足额把预算资金收缴入库,并监督各用款单位严格按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充分发挥预算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  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原因造成收入、支出增减时,必须进行预算调整(一般情况不予调整预算)。财政所根据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增减原因及提出预算金额,报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再提交镇人大主席团批准,财政所根据批准文件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条  预算追加:个别项目超出预算计划,但又确需支付的款项,用款单位应事先提交书面报告。支出5万元以内的由镇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审批,然后提交镇人大主席团批准。经批准后,财政所按追加程序增加经费,否则不予支付。

第三章   收支范围及规定

第十一条  财政收支范围包括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其中财政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租收入、城镇建设配套收入、各项事业收入和统筹收入等。

第十二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拨付的各项转移性资金,必须通过财政所下拨给有关单位,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支必须纳入财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通过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日常大额资金支出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备案制管理。大额资金支出一般指单项支出高于5万元,用款事项须由镇纪委审核资金规范性并经财政明确资金来源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核,财政所按党政联席会议纪要拨付款项。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要求在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预警平台上完成相关信息填报。其中5万(含)以上20万以下的项目,以建设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

第四章   机关行政经费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经费是指: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维修(护)费、出国费、租赁费、设备购置及其他等。

第十六条  机关行政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年初预算安排,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经费支出分别由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核实、财政所审核后由镇长一支笔审批。

第十七条  办公费管理:

(一)各办公室的报刊、书刊由各办负责安排订购,镇长审批。

(二)机关所需的办公用品统一由党政办负责采购,实行专人保管。其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办公用品,各办需用的向党政办领取。机关内部修缮事宜由党政办负责。

(三)党政办在采购办公用品及实施修缮事宜时必须遵守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实行预算和事前审批,并严格控制预算追加或调整,无预算不得采购。

第十八条  车辆使用和费用管理:

(一)单位公车实行领导责任制管理,由党政办统一管理与调度,做到用车有登记,实行定点保险、定点保养、一车一油卡,每辆油修费不得高于26000元/年。

(二)单位公车主要用途按照象山县机关事务局《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经党政办同意后出车。自备消防车主要用于森林消防、防汛防旱等特殊情况。

(四)各办因特殊工作需使用社会车辆的,由党政办负责联系派车,未经批准使用社会车辆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不准借用公车操办婚丧之事,不准出私车。

第十九条  学习培训费:

(一)机关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包括各种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在职学位教育),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二)机关干部参加县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原则上培训期间的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参加培训来回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三)不脱产人员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放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四)镇财政在镇党校工作经费上(包括教学场所、办学经费、师资与教材、教学设施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和保障,着力推进镇党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二十条  差旅费管理:机关干部差旅费费管理按象财综[2019]344号文件及镇有关规定实施。

(一)干部县外出差的,应当在规定的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车改人员在县外省内出差的,按车改规定实行定额补助,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80元,县外市内40元,包干使用。

    (二)干部县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2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20元包干使用(已享受车贴人员除外)。

(三)干部因公出差的住宿费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四)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干部到市外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新疆、青海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五)县外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可凭城市间交通票据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统一派车且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六)干部到县外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本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七)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据。

第二十一条  福利费:

(一)干部职工福利费按照县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干部结婚、生育时,可以进行实物慰问,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不得现金慰问;干部当年生病住院时,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可以进行现金慰问,同一病种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干部本人去世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干部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以上慰问金在镇机关工会经费中列支。

(三)子女保育费:凡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行政事业在编人员,可凭幼儿园的正式收费票据享受补贴,具体报销标准按县发改[2019]40号文件执行。

(四)公务交通补贴:县管干部及四级主任科员以上每人每月650元,一般干部每人每月500元;事业编制人员停发公务交通补贴,普通公务出行实行实报实销。

(五)食堂补助经费:自2019年8月1日起,每人每月补助250元,停发县内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月160元)。

(六)体检费;按象人社[2021]70号文件及镇有关规定实施。自2021年起每年一次健康体检,一般在县内指定医院进行,费用标准为一般不高于人均800元。个人增加体检项目的,超出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七)夜餐费开支管理:按象财综[2016]351号文件及镇有关规定实施。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日连续加班4小时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夜餐费40元;休息日连续加班满4小时不到8小时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夜餐费40元;休息日连续加班8小时及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开支夜餐费80元。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按县委办[2014]83号文件及镇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会议费、培训费:按象财综[2019]345号文件及镇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往来款项管理:按《泗洲头镇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

(一)救助标准:按照“救急难”工作制度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临时生活困难群众从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按照500-3000元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如发生火灾、重大疾病等突发性情况,经核实确认,可提高救助标准。因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经调查核实审批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二)救助程序: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向镇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况相关证明等材料,镇民政办按临时救助补助工作流程输入浙江省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开展核对认定,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备案。根据批准的补助名单及金额发放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及国有资产资源管理

(一)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镇机关所有固定资产由党政办依托固定资产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党政办负责实物管理及卡片登记,财政所负责账务管理,各办及使用人具体负责管理。各办要确定一人为资产管理员,与党政办、财政所每年至少一次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新增管理:各办确需新增固定资产的,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镇采购办同意后,按办公物品采购程序办理。

(三)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处理,由党政办牵头会同财政所以及使用科室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由镇长签字同意后提交县国资局批准。根据批准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单,由党政办处置实物财政所办理财务核销。

(四)国有资产资源管理:镇区所属的资产资源等国有资产由党政办专人负责登记造册,财政所负责合同履行情况,业务科室负责相应资产的使用,包括出租、租金催收等业务,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必须经全社会公开招标。

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各项资金,原则上不准外借,不准向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临时调剂的(指镇政府直属单位),经镇长签字同意后,由财政所按规定程序拨付。

   附则

二十八  建立镇财政重大事项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九  县财政局是镇乡街道财政的业务主管部门,镇财政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查,每年定期接受县财政局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提升财政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镇党政联席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