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385/2023-15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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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县残疾人联合会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县医疗保障局
县民政局
通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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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现将《象山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入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象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象山县财政局 象山县民政局 象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31日 象山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入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象山县残疾人托养中心的入托管理工作,根据《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中残联发〔2013〕20号)文件精神,结合象山县残疾人托养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托条件 (一)入托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象山县户籍,且持有省残联颁发的有效《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残疾人。 2.年龄要求:就业年龄段(16周岁至60周岁)。 3.残疾类别:肢体一级、智力一级、智力二级;待条件成熟后,考虑增加精神一、二级残疾人或其他类别的残疾人。 4.经指定医疗机构体检无以下疾病:传染病、接触性皮肤病、重度心脏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血液性疾病、恶性肿瘤、严重感染症、重度糖尿病和其他需要依靠治疗来控制病情发展的疾病。 (二)不符合入托条件但因特殊原因需入托的残疾人,可自行与托养中心协商入托,托养中心同意后,报县残联审批。 二、入托手续 (一)入托申请 符合托养条件的对象入托需办理以下手续: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社区)委员会提出入托申请,填写《象山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入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时,还应提供下列证件复印件一式三份:(1)户口簿;(2)入托人员和监护人身份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4)低保家庭证明材料。 2.村民(社区)委员会评议。村民(社区)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评议。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同报乡镇(街道)残联。 3.乡镇(街道)残联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对村民(社区)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同时联系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共同进行上门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要求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残联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报县残联审批。 4.县残联审核。县残联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无异给予批准同意,将相关资料转送托养中心。托养中心通知监护人持《象山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入托体检单》陪同入托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待体检结果出来后,托养中心现场审验入托人员身体状况,审验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监护人办理入托手续。 (二)入托办理 1.提供入托资料。入托人员或监护人需提交以下证件资料:(1)近期相关病历或出院小结;(2)低保金、护理补贴、生活补贴、托养服务补贴、长护险等储蓄卡;(3)监护人或紧急情况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2.签订入托协议。入托人员或监护人需认真阅读《象山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入托告知书》并签字,在入托告知书上签字后,县残疾人托养中心与残疾人所在乡镇(街道)残联、入托人员、监护人等多方签订《象山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入托协议书》,入托协议书一式6份,托养协议时间一般为1年。同时收取入住押金,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3.入托试住观察。经同意入托的对象,必须进行一定时间的试住观察,观察期一般是3天,经试住观察确实不适合集中托养生活的,由乡镇(街道)残联和监护人带回。 4.办理正式入托。试住观察期满,未发现入托人员存在不适合集中托养生活的,视为正式入托。入托时间自入托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算。 三、退托管理 (一)到期评估。入托协议到期前,托养中心对入托人员进行再调查和评估,符合托养条件的,继续托养,不符合托养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托。 (二)主动退托。入托人员要求退出托养中心的,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象山县残疾人托养中心退托申请表》,经托养中心批准并按规定办理退托手续后,方可退出。 (三)强制退托。入托人员若出现以下情况,托养中心将强制退托: 1.在正式入托期间,发现入托人员不符合本管理办法中入托条件(一)入托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要求; 2.其他超出托养中心护理能力的。 四、收费标准 (一)符合入托条件的残疾人与托养中心签订协议后,属于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对象的,入托对象应将政府发放给残疾人的低保金、护理补贴、生活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资金,用于支付机构托养费,财政对机构不再另行补贴;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享受对象的,入托对象应将政府发放给残疾人的低保金、护理补贴、生活补贴等费用,用于支付机构托养费,财政对机构按一级残疾人3500元/年·人、二级残疾人2500元/年·人的标准予以补贴,不足一年按实际月数补贴。 (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依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人入住前的健康检查费由本人或监护人自理,乡镇(街道)残联视情给予补助。 (四)申请人在入托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象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生效 附件:象山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入托申请表 附件 象山县残疾人托养中心入托申请表 镇乡(街道) 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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