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涉企优惠政策目录(一)(海洋经济发展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3-11-01 09:12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一、国家级政策

序号

关键词

核心内容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及联系方式

(一)海洋渔业政策

1

远洋渔业基地建设

远洋渔业基地建设以企业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不得超过基地公益性建设部分中方企业总投资的 30%,且单一基地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洋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6〕43 号)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联系电话:

0574-65796560

2

远洋渔船更新改造

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中央财政补助不得超过渔船建造总投资(不含进口设备)的 30%,且不得超过补助上限。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洋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6〕43 号)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联系电话:

0574-65796560

3

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

对新建7000总吨且船长100米以上的专业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给予造船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1.5亿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远洋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6〕43 号)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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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4-65796560

4

远洋渔船国际履约奖补

国际履约奖补与能力建设补助以远洋渔业企业(渔船)履约评估成绩为主要依据,按下列公式测算:单船补助金额=履约得分×补助标准×船型系数×调节系数。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联系电话:

0574-65796560

5

远洋渔船进口设备和部件减免事项

具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可申请减免税进口设备和部件。进口设备和部件的渔船应为农业农村部批准在国内建造或改造的远洋渔船。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请报年度进口远洋渔船及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计划的函》(农渔远便函〔2019〕32号)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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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4-65796560

6

渔港经济区

国家渔业基础公共设施建设支出用于对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域内的渔港相关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对纳入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予以适当定额补助。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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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4-65796560

7

现代设施农业建设

支持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建立健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体系;支持发展立体生态水产养殖,推动陆基工厂化水产养殖和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加强渔港建设。支持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重点发展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和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倾斜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室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公室  关于推进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农办计财〔2022〕20 号 )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联系电话:

0574-65796560

(二)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

8

加强技术迭代升级

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开拓产品在医疗健康、海洋工程、高效过滤、安全防护等领域的高端化应用。充分应用质量、能耗、安全生产、环保等技术标准、法律法规淘汰落后产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产业用纺织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消费〔2022〕44号)

象山县经信局

产业规划与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74-89387989

二、省级政策

序号

关键词

核心内容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及联系方式

(一)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

1

海上风电产业

2022年和 2023年,全省享受海上风电省级补贴规模分别按 60 万千瓦和 150 万千瓦控制、补贴标准分别为 0.03 元/千瓦时和 0.015元/千瓦时。以项目全容量并网年份确定相应的补贴标准,按照“先建先得”原则确定享受省级补贴的项目,直至补贴规模用完。项目补贴期限为 10 年,从项目全容量并网的第二年开始,按等效年利用小时数 2600 小时进行补贴。

《关于2022年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能源〔2022〕5号)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能源管理科

联系电话:

0574-89387397

(二)海域使用政策

2

项目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军事用海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海关、边防、海事、交通港航公安、海监、渔监、渔政、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等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仅指公务船舶专用的港池、码头(含堆场)、防波堤和航道用海,不含其他相关用海;(三)非经营性公共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兴建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陆岛交通、城市道路、非收费的公路与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不包括企业专用的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非经营性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人工鱼礁等公益事业用海,不包含为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服务的各类经营性配套设施用海。渔港用海仅指港池、引桥、堤坝、航道、渔业码头(含堆场)及附属的非经营性设施用海。

《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23号)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域海岛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4-89522032

3

项目用海减免海域使用金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一)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用海;(三)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的项目用海;(四)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23号)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域海岛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4-89522032

4

项目用海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

用海项目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超过 1 亿元,用海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经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 年,第一次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得低于应缴海域使用金金额的 50%。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海域使用权人签订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协议,明确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督促用海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23号)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域海岛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4-89522032

三、市级政策

序号

关键词

核心内容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及联系方式

(一)海洋渔业政策

1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

通过贴息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对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给予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按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比例贴息,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的50%比例贴息,单家经营主体市级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减免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费用。对符合贴息条件并通过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费50%减免优惠。

《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甬农发〔2020〕77号)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联系电话:0574-65796560

2

池塘标准化改造

生产经营类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5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池塘标准化改造,要求集中连片200亩以上。

《宁波市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联系电话:0574-65796560

3

养殖网箱改造

生产经营类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5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养殖网箱改造要求建设规模 2000平方米以上。

《宁波市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联系电话:0574-65796560

(二)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

4

支持海洋经济核心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属于《浙江省海洋经济核心产业统计目录分类》(浙自然资函〔2022〕48号)的以下三大类产业投资项目及关键技术攻关项目:A类项目: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新材料等海洋新兴产业,以核定可补助投资额为基数,最高补助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B类项目:现代海洋渔业、海洋新能源制造业、海洋文化旅游业等海洋主导产业,B类项目:以核定可补助投资额为基数,最高补助25%,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C类项目:海洋电子信息业、海洋工程装备业等涉海制造业,以核定可补助投资额为基数,最高补助2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可补助投资额包括项目实施采购的设备(包括生产和测试设备)及安装费、必要的技术及软件购置费等实际投入额(按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确认,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联合体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包括土地购置费、建筑工程费。注册在宁波市外的联合体协作单位发生的项目投入计入总投资,不计入可补助范围。同一项目可按照“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发改海经〔2022〕411号
)《浙江省海洋经济核心产业统计目录分类》(浙自然资函〔2022〕48号)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海洋经济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

0574-89387391

5

完善装条备制造和服务全链体系

推进工程机械、电力装备、注塑机、精密机械等龙头企业,探索实施总集成总承包、共享制造等模式,从提供装备产品向提供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升。加快汽车由传统出行工具向智能移动空间升级,推动整车制造与出行服务结合,提供产品定制、物流金融、维修保养、回收报废等全生命周期服务。推进海上风电、分布式光伏等装备制造企业集成提供新能源生产运营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开展检验检测认证和核心技术服务,加快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带动配套、专业服务等协同发展。

《宁波市加快推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实施意见》(甬经信服新〔2021〕48号)

象山县经信局

产业规划与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74-89387989

6

海工装备

结合我市装备制造业的基础和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发展高技术船舶及海工装备领域,聚焦发展高技术船舶、大型海洋作业平台、深海勘探作业装备等产品。

《关于强化生产端和贸易端联动加快培育发展整机装备产业的意见》(甬经信规政〔2021〕137号)

象山县经信局

产业规划与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74-89387989

7

支持生物医药领域新技术应用

支持生物3D打印技术、精准医疗、药物芯片(数字药物)、人工智能等医药新技术的转化应用。对在我市落地转化的新技术应用项目,按照实际投入(包括外购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办发〔2020〕50号)

象山县经信局

产业规划与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74-89387989

8

高端装备保险费补贴标准

对符合《宁波市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且投保首台(套)产品综合保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给予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保险费用补贴,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贴。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贴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投保费率根据往年赔付情况、企业投保状况等因素实行差别费率,最高不超过3%。

《宁波市高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应用保险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甬经信化材〔2020〕169号)

象山县经信局

产业规划与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74-89387989

(三)海洋旅游业政策

9

海上(水上)游船项目补助

对海上观光游船(在我市范围内旅游码头进出且有相关业务经营许可)、三江游船项目,按照航行日志和船舶运行记录表,经市文旅主管部门核定实际航次,按每(班)每航次1000元进行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旅游码头、新购观光游船按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经市文旅主管部门核定后,按决算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甬文广旅发〔2022〕4号)

象山县旅游发展中心

规划发展科

联系电话:0574-65775063

(四)港航物流业政策

10

支持航运企业落户

对新设立的,以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船舶作为开

业运力的航运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一)开业运力在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二)开业运力在2万载重吨(含)至5万载重吨的,奖励

25万元;

(三)开业运力(内河)在2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奖励25万元。

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为准。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交发〔2022〕8号)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

运政港政科  

联系电话:0574-59123072

11

支持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

对航运企业新增的船舶,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奖励新造(含在建)及从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且按照交通运输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属于非老旧船舶的,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或1000标箱及以上的集装箱船;或4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危险品船,按每载重吨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新增船舶运力时间以船舶取得营运资格日期为准;在建船舶以船舶开工日期为准,但需在政策实施期间内开工建造,且在2023年7月31日之前取得营运资格。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交发〔2022〕8号)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

运政港政科  

联系电话:0574-59123072

12

支持航运企业扩大运输生产

对2022年水路运输周转量排名前20名且水路运输周转量达到50亿吨公里的头部航运企业,2022年度水路运输周转量同比增长7%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水路运输周转量增幅每提高7%,增加奖励10万元。对2022年水路运输周转量达到10亿吨公里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水路运输周转量增幅每提高10%,增加奖励10万元。本项奖励资金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交发〔2022〕8号)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

运政港政科  

联系电话:0574-59123072

13

支持航运企业拓展国际海运业务

对航运企业在2022年度完成的国际海运(含港、澳、台)货物运输量,散货达到50万吨;液货危险品达到10万吨;集装箱达到2.5万标箱(重箱),且同比增幅20%以上的,奖励50万同比增幅10%以上的,奖励25万元。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水路运输业扩量提质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交发〔2022〕8号)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

运政港政科  

联系电话:0574-59123072

四、县级政策

序号

关键词

核心内容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及联系方式

(一)海洋渔业政策

1

渔民减船转产

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象山籍海洋捕捞渔船,经批准实行减船转产的渔船,按照每千瓦7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渔船上交拆解的渔民给予2000元/千瓦奖励,对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渔船上交拆解的渔民给予1000元/千瓦奖励,灭失渔船和2023年1月1日及以后上交拆解的不予奖励。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2021-2024年度国内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实施办法的通知》(县委办〔2021〕66号)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联系电话:0574-65796560

2

示范船改造

经批准纳入示范引领船改造的渔船,补助标准为改造费用的50%,0≤船龄<5年(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渔船改造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5≤船龄<10年(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渔船改造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8万元,10≤船龄<15年(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渔船改造补助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象山县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2022年度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象涉海涉渔专安委办〔2022〕14号)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联系电话:0574-65796560

3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根据船长、主机功率和作业类型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设定不同补贴标准上限。详见《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标准上限表》。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渔业产业科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象水渔发〔2022〕11号)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联系电话:0574-65796560

4

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能力建设

支持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备配备,主要包括水产品清洗、分级、分割、包装、低温暂养、保鲜冷冻、副产品利用、废水处理、信息化等设备购置。依法设立的具备水产品加工仓储能力的企业、合作社等都可提交申请,项目单个设备补助不超过设备购置价格的30%,具体实施单位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渔业产业科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水渔发〔2022〕45号)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联系电话:0574-65796560

5

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建造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明确补助范围和拨付方式。

《象山县远洋渔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象水渔计〔2020〕94号)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联系电话:0574-65796560

6

渔港经济区建设

实施方案已通过农业农村部评审,根据象山渔港经济区的社会经济特征、产业类型和建设重点,实施传统渔业转型增效、传统渔村转型振兴、传统渔港转型发展、传统渔民转型提升、传统渔区转型繁荣、现代渔政管理创新等6大工程25个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约85.71亿元,争取中央资金20000万元,其中数字渔港建设项目补助1200万元,平安渔港建设项目补助12300万元,美丽渔港建设项目补助6500万元。

《宁波市象山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2018—2025)》(象政发〔2021〕33 号)、《宁波市象山渔港经济区项目2021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案》(象水渔函〔2021〕111号)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联系电话:0574-65796560

7

示范性经营主体培育

对新晋升为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和县级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县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不累进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象山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办法》象政发〔2021〕37号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联系电话:0574-65796560

8

产业集聚集群建设

给予县精致农业示范园创建奖补,县精致农业示范园按投入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象山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办法》象政发〔2021〕37号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联系电话:0574-65796560

9

“象山海鲜”品牌培育

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登记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8万元奖励。引导等级民宿、旅游酒店参与品牌营销,经授权安装统一设计货架并推销“象山海鲜”品牌水产品的,给予每家0.3万元奖励;鼓励在江浙沪主城区、旅游城镇设立“象山海鲜”品牌形象店,按规定设置门店标识、经营面积40平方米以上,经检查一年内正常运营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象山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办法》象政发〔2021〕37号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渔业产业科

联系电话:0574-65796560

(二)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

10

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技改投资

对建设期限在2年内,新增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功能材料、绿色能源、海洋生物)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21〕16号)

象山县经信局

产业规划与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74-89387989

11

鼓励发展数字经济产业

鼓励数字经济企业上规模,对首次达到非嵌入式软件500万元、信息服务业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标(嵌入式软件1000万元,电子信息制造业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

《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21〕16号)

象山县经信局

产业规划与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74-89387989

12

支持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

对企业投保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保险的,享受市级政策奖励后,再给予企业实际投保年度保费10%的保险补贴。

《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21〕16号)

象山县经信局

产业规划与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74-89387989

(三)海洋旅游业政策

13

旅游产业扶持

县政财每年安排30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产业发展、宣传营销、提升主体品质、支持人才发展等。

《象山县新一轮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意见》(象政发〔2021〕30号)

象山县旅游发展中心

规划发展科

联系电话:0574-65775063

(四)港航物流业政策

14

鼓励优化运力结构

凡列入扶持范围的海运企业新建和县外购置的船舶船龄在12年(含)以内的并在我县登记入户的自有船舶运力,普通散杂货船舶12000载重吨以上或集装箱船舶箱位1000TEU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2000载重吨以上,按申报年度次年起企业三年内的地方综合贡献,分别给予:新增散杂货和集装箱船舶每载重吨30元的补助;专业运输船舶(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每载重吨40元的补助。

《关于进一步推进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20〕184 号)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

运政港政科  

联系电话:0574-59123072

15

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鼓励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我县海运企业总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首次达到20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首次达到30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60万元的奖励。

《关于进一步推进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20〕184 号)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

运政港政科  

联系电话:0574-59123072

16

加快推进海洋运输业转型提升

实施品牌战略,支持海运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鼓励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首次获得年度省交通部门“诚信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对企业新开辟国际航线且投入运营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关于进一步推进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20〕184 号)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

运政港政科  

联系电话:0574-59123072

17

实施船舶贷款贴息 

我县海洋运输企业新建或从县外购入普通散杂货船舶12000载重吨以上和集装箱船舶箱位1000TEU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2000载重吨以上船龄在12年(含)以内的自有船舶实施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款项必须用于新建或者购置船舶的实际支出),按照当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连续3年的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贷款利率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贷款发放日已公布的最近一期LPR(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按该期LPR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

《关于进一步推进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20〕184 号)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

运政港政科  

联系电话:0574-59123072

18

鼓励海运企业做大做强

按海运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按档次给予30%、50%、70%的奖励。

《关于进一步推进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20〕184 号)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

运政港政科  

联系电话:0574-59123072

(五)科技创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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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科技企业提质增量

对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1〕36号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高新技术科

联系电话:0574-89387678

20

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定的奖励。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1〕36号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高新技术科

联系电话:0574-89387678

支持企业在科技资源比较集中的城市新开展异地孵化和建立异地研发中心等“科创飞地”,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每月最高4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助,补助面积最高500平方米,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研发总投入的40%,补助年限为3年,特殊领域可延长至5年。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1〕36号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科技合作与人才科

联系电话:0574-89387670

21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经县统计局核定上报的研发经费比上年度增长10%及以上、占营业收入比重4%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必须连续两年增长),按照科技局、统计局核定上报的有效研发经费实际增额给予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施无研发经费规上企业清零行动,加强规上企业研发经费归集的培训指导,对实现清零企业30家及以上、统计上报研发经费3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1〕36号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高新技术科

联系电话:0574-89387678

22

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对非政府主导建设,并列入市级及以上综合体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120万元的技术市场发展资金,用于科技大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运营机构运营经费及考核奖励等,年度考核优秀并促成技术交易合作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运营机构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鼓励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含军民融合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经认定后根据实际交易金额给予受让方最高30%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1〕36号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科技合作与人才科

联系电话:0574-89387670

23

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经绩效考核评定,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研发机构,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在企业共建研发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30%,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对来象山设立研究生分院(培养基地)的高校院所,每年给予不少于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并对来分院(培养基地)就读的研究生给予补助。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1〕36号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科技合作与人才科

联系电话:0574-8938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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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

设立科技金融风险池,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内的免抵押免担保的科技贷款。开展“科银保”信贷服务及科技信贷担保服务,科技型企业可获得最高500万元内的科技贷款和最高300万元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1〕36号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高新技术科

联系电话:0574-89387678

(六)招才引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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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引进海洋类创业人才团队

支持引进海洋领域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项目资助、最高5000平方米的3年免租标准厂房和最高200万元贴息信用贷款,以及最高500万元的创业发展资助或相应财政贡献奖励。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半岛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象政发〔2021〕46号)

象山县委人才办

联系电话:0574-89282816

26

支持企业引进海洋类高层次人才

支持企业引进海洋领域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薪酬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使用“猎头”服务业务,给予最高100万元/人补助。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半岛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象政发〔2021〕46号)

象山县委人才办

联系电话:0574-89282816

27

鼓励社会力量引进海洋领域高精尖人才

海内外人才工作站、引才联络点、引才大使等按照基础运营和引才绩效给予最高20万元引才奖励。鼓励中介机构或个人推荐引进海洋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推荐全职引进符合宁波人才分类目录拔尖及以上人才落户象山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推荐引进并申报入选县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半岛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象政发〔2021〕46号)

象山县委人才办

联系电话:0574-89282816

28

支持申请海洋经济领域生物制药

企业新申请国家级临床研究,并获得药品临床试验批件,按照药物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个的奖励。新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给予最高600万元/个的奖励。获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外药品监管机构药品临床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给予同等奖励。

《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育扶持海洋生物(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象政办发〔2018〕123号)

象山县委人才办

联系电话:0574-89282816

29

支持企业开展产品许可认证

医疗器械类企业新获得国家、省级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生产许可证的,给予最高每个50万元奖励。新通过美国FDA、日本JPAL注册许可证、欧洲CE认证的,给予每个30万元的奖励。企业研发海洋生物保健品、调味品、化妆品新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分别给予每个3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育扶持海洋生物(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象政办发〔2018〕123号)

象山县委人才办

联系电话:0574-89282816

(七)金融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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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小微信用贷款

县财政局统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引导银行积极开展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业务,降低首贷户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按照年新增200万元及以下企业信用贷款日均余额1%给予金融机构风险补助,对普惠小微企业提供首次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500元/户的财政补助,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发挥政策规范引导作用,强化要素保障临港装备、海洋新材料、海洋生物、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资金对海洋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落实创业贷款贴息办法。

《关于实施海洋经济普惠金融专项行动的二十条意见》(象政办发〔2021〕23号)

人行象山县支行

联系电话:0574- 6575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