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关键词 | 核心内容 | 政策依据 |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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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
|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十四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县级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可享受场外孵化或加速政策。经认定后给予企业最长3年,最大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 关于印发《象山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象科〔2023〕3号) |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 县 财 政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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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 | 第二十九条 财政科技经费根据不同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补助,主要采用直接补助、奖励、后补助等方式。 直接补助是指根据项目经费预算,给予一定额度资助的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直接补助可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即项目立项后,拨付部分经费,项目通过中期检查或验收后,拨付余款。对项目资助额度较小的,采用一次性拨付方式。 奖励、后补助是指从事技术研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获得立项(或备案)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通过验收(结题)审查或取得荣誉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三十条 县级科技经费的资助标准设定为:重大科技专项与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实行专题讨论确定,经费一般分三次拨付,其中第一、二次分别按不超过40%拨付;重大科技项目(单个)为51-100万元,重点项目为20-50(含)万元,一般项目为20(不含)万元以内(其中软科学为5万元内)。对重大、重点单个项目采用分二次拨付,其中第一次拨付不超过60%;一般项目采用一次性补助(包括后补助)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对经县科技局推荐,列入国家、省、市级有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包括专项课题或子课题),在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到位的情况下,视情予以配套性补助,项目归口单位也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县级科技经费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关于印发《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象科〔2022〕7号)
|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 县 财 政 局 |
3 | 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 | 一、《办法》第二章第五条修订为:飞地应具备全职研发人员和相关的研发检测设备,依托企业有研发费用投入。 二、《办法》第四章第十条第二点修订为:每家企业可申请认定多个飞地,总计最大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米,实际房租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补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从事特殊领域的可延长至5年。 三、删除《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 四、对《办法》附件2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年度考评细则进行修订:见附件(实施细则根据政策实施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 关于《象山县企业“科创飞地”建设补助暂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象科〔2023〕4号)
|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 县 财 政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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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服务管理 | 第十二条 人才信贷服务。人才可以到象山县指定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人才贷,A、B、C类人才最高授信200万元的贷款额度,D类人才最高授信100-150万元的贷款额度,E类人才最高授信50-100万元的贷款额度,F类人才最高授信30万元的贷款额度。(牵头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人才交流提升服务。组织人才赴国内、国(境)外开展短期和中长期专业研修培训,支持人才组织和参与国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对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才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行区别管理,优化审批程序,改进经费管理。(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 第十四条 人才社团服务。每年安排不高于80万元的活动经费,用于各类人才社会组织的活动。(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科协;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象政发〔2023〕5号) |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 |
5 | 人才安居 | 第六条 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目录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象山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的,可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保证贷款发放,可贷额度可上浮50%;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的安家补助。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安家补助标准分别为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对获市顶尖人才科技项目支持的,给予最高800万元安家补助(奖励)。具体按照《关于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22〕23号)执行。 第十条 补贴标准 (一)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50%,最高100万元、80万元的购房补贴; (二)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的拔尖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40%,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 (三)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的高级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25%,最高35万元的购房补贴; (四)副高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15%,最高25万元的购房补贴; (五)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10%,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 (六)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技师)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5%,最高15万元的购房补贴; (七)助理级初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的高级工)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3%,最高10万元的购房补贴; (八)申请对象第Ⅲ类中,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的(1)(2)(4)(5)项企业人才,参照副高级职称人才标准享受购房补贴;第(3)项人才,参照高级人才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象政发〔2023〕14号) | 象山县人社局 |
6 |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 第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前期类和实施类。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类新安排项目,原则上需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投资概算核定,预备库内项目优先选取。 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须纳入计划管理。未列入前期类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列支项目前期费用,不予办理前期相关手续;未列入实施类计划的项目,不得招投标、不得组织施工、不得拨付建设资金。总投资200万元以下项目,经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落实建设资金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报批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联审联评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县项目评审机构,牵头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评审、变更评审及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审查。 建安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单体项目原则上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审,由县项目评审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审。建安投资2000万元以下项目,由业主自行决定是否组织评审,行业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项目概算,需报县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核定;总投资200万元以下项目概算实行抽审。
|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22〕37号) | 象山县发改局 |
7 | 政府质量奖管理 | 第二十二条 质量奖新获奖企业(组织)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给予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 |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象政发〔2021〕24号)
| 象山县市场监管局 |
8 | 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 | (一)鼓励优化运力结构。凡列入扶持范围的海运企业新建和县外购置的船舶船龄在12年(含)以内的并在我县登记入户的自有船舶运力,普通散杂货船舶12000载重吨以上或集装箱船舶箱位1000TEU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2000载重吨以上,按申报年度次年起企业三年内的地方综合贡献,分别给予:新增散杂货和集装箱船舶每载重吨30元的补助;专业运输船舶(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每载重吨40元的补助。 (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鼓励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我县海运企业总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首次达到20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首次达到30万载重吨的,给予企业一次性60万元的奖励。 (三)加快推进海洋运输业转型提升。实施品牌战略,支持海运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鼓励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对首次获得年度省交通部门“诚信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对企业新开辟国际航线且投入运营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四)鼓励海运企业做大做强。按海运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按档次给予30%、50%、70%的奖励。 (五)实施船舶贷款贴息 。我县海洋运输企业新建或从县外购入普通散杂货船舶12000载重吨以上和集装箱船舶箱位1000TEU以上、其他专业运输船舶(油船、液化气、化学品船舶)2000载重吨以上船龄在12年(含)以内的自有船舶实施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款项必须用于新建或者购置船舶的实际支出),按照当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连续3年的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贷款利率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贷款发放日已公布的最近一期LPR(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按该期LPR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
|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海洋运输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20〕184号)
| 象山县港航管理中心、象山县财政局 |
9 | 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 每年对“A类”企业中排名前10位的企业,由县委、县政府授予“综合效益十佳企业”称号予以表彰奖励。 2.“B类”企业 在用地、用水、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鼓励企业进行土地再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及其他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技术改造、研究开发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实施有序用电时,适当保障用电和新增用能需求。 适当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 适当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适当支持。 相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各项指标中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重点帮扶,在人才引进、品牌建设、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按标准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助,特别先进的项目推荐争取上级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3.“C类”企业 督促和指导企业落实整改和转型升级计划,并加大跟踪和督查力度。 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项目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所有项目,不提供新的项目用地。
|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18〕166号) | 象山县经信局 |
10 | 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 | 第四条 政策与支持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可申请单笔最高3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科银保”科技信贷,并给予100万元内流动资金融资担保,保费按50%给予补助;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可根据《象山县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象科〔2016〕21号)规定,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抵用一定比例的技术开发、研发产品的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费用; (三)对于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或推荐; (四)科技型小微企业优先享受县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供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项目咨询、知识产权、标准、质量品牌、人才培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服务; (五)科技型小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其资格有效期一年,每年认定一次。
|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办发〔2017〕141号) | 象山县科技局 |
11 | 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 | 第八条对首次认定的领军企业,有效期内每家分年度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当年度奖励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企业综合评分位列行业前三或不低于本行业新增领军企业的,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若本行业领军企业少于或等于3家时,则第二年、第三年企业综合评分不低于本行业新增领军企业,方可获得对应年度奖励。对应年度综合评分不符合要求的无奖励。 第九条鼓励服务业领军企业争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同时奖励10万元。对核定上报的研发经费比上年度增长10%及以上、占营业收入比重4%及以上的服务业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必须连续两年增长),按照核定上报的有效研发经费实际增加额给予10%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领军企业实施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业务获市级补助的,再给予实际认定投入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军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信贷支持,可申请按银行日均贷款余额的2%给予其最长三年的贴息补助。鼓励县内银行机构对领军企业采用年审制、无还本续贷等灵活方式予以支持。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服务业领军企业提供更多融资增信服务。 第十一条保障领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及计税年薪35万元以上人才的子女在中心城区义务段学校就学,按照象山县中心城区入园入学招生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园入学便利。
|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象政办发〔2023〕32号) | 象山县发改局 |
12 | 促进对口地区合作考评奖励 | 二、奖励对象、内容和要求 (一)产业合作 1.积极引导雷波县、遂昌县等对口地区县外资金项目投资开发两地,对注册纳税在雷波县、遂昌县等对口地区且年度实到县外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制造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1%的补助,增资、并购项目视同新设项目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对象山企业到对口地区投资兴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建立脱贫车间,带动建档立卡脱贫户增加收入的,给予企业带动脱贫户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促进对口地区合作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象政办发〔2023〕13号) | 象山县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13 | 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管理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原则上自动获得县级重点拟上市企业资格: 1.已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 2.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 3.入选宁波市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的; 4.被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拟上市企业,且计划在三年内申报上市的。 暂不符合县重点拟上市企业认定条件,但已被纳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拟上市企业库(名单)的企业,优先获得县潜力拟上市企业资格。 第六条 企业被纳入象山县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的有效期为三年。超过有效期后,重点拟上市企业未实现上市申报,以及潜力拟上市企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需重新认定。
|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拟上市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象政办发〔2023〕11号) | 县上市办 |
14 | 纾困助企融资财政贴息 | 第五条 单个小微企业享受财政贴息的新增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按照年度利率1.5%(150BP)的标准补助。单笔贷款享受财政贴息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享受财政贴息时间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第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采用“先付后贴”的模式。财政贴息每月拨付一次,贴息金额为月贴息额,首次贴息可按贷款发放时间之日起,累计计算至贴息实际拨付之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拨付贴息。
|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纾困助企融资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政办发〔2022〕31号) | 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行象山县支行 |
15 | 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 1.对工程施工企业新晋升综合资质、总承包甲级资质和专业承包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工程设计企业新晋升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分别给予400万元、80万元奖励。 2.实施青年设计师培养计划,搭建交流服务平台,对纳入培养计划的青年设计师参加相关培训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勘察设计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设计大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凡年度在软件、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投入50万元以上企业,按软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硬件投入总额的5%给予奖励,服务费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着力“新基建”重点方向,支持龙头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加强协作,构建良好的产业创新生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已发布实施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0.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每项1万元奖励。 5.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对获得国优工程、省优工程、市优(包括县金象奖)工程的建筑企业予以奖励。 6.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应收账款质押产品,试行建立建筑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体系,降低融资成本。安排1亿元应急转贷资金,统筹解决企业银行转贷。 |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象政办发〔2022〕28号) | 县建筑业管理中心、县财政局 |
16 | 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 鼓励社会资本开发运营电子商务园区,在其正式投入运行且首次入选省、市级电子商务园区,给予项目运营企业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综合奖励。鼓励园区参与省、市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等级评定,通过省A、AA、AAA、AAAA、AAAAA等级认定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通过市A、AA、AAA、AAAA、AAAAA等级认定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支持跨境电商空间载体示范建设。鼓励各类主体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对首次评选为宁波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首次评选后每年通过复评的园区,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的奖励。 3.支持直播电商基地(中心)建设。鼓励园区、楼宇、市场等与电商平台、服务机构加强合作,建设视频制作、选品展示、场景直播等直播基地(中心),在其正式投入运行且第一次入选省级、市级基地(中心),给予项目运营企业50万元、30万元的综合奖励。 4.鼓励电商企业规范发展。对达到限额以上纳入商贸统计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线上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5.推动优势产业与电商融合发展。对传统企业、电商企业自建平台或利用第三方平台,网络销售工业、农副、文旅等特色产品,年网络销售额增长超过12%的,对年网络销售额增长部分分别给予1%(工业品)、2%(农副、文旅)奖励,去年实绩为零的,按减半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支持企业通过线上平台拓展业务。对通过国际、国内B2B、B2C等网站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网站服务费60%的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平台最多奖励1次,一家平台奖励上限4万元。对企业自建线上独立站等营销平台且有经营实绩的,给予不超过其平台开发、运维和数字化营销费用20%的奖励,奖励上限20万元。 7.鼓励企业参加各级电商相关展会。对参加各级商务部门指定的电商展会,给予参展单位每个摊位费5000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万元。 8.鼓励开展跨境电商试点工作。对纳入宁波市跨境电商B2B试点的企业,按照其申报的跨境电商出口额每1万美元最高奖励1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1210”“9610”“9710”“9810”等海关模式申报的跨境电商出口额,每1万美元额外再奖励2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鼓励跨境电商服务设施建设。对自建(包括购买、租赁、并购)海外仓项目,总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企业自用仓奖励5万元,对服务企业数量超过5家的公共海外仓奖励10万元。 10.加强跨境电商出口品牌培育。鼓励跨境电商品牌化、品质化发展,对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或国际认证的,按照5000元/个标准补助;鼓励申报跨境电商知名品牌,对成功申报“省级跨境电商知名品牌”的,给予奖励30万元。 11.做大做强直播电商品牌。鼓励企业利用直播方式开展销售模式创新,将本县名特优农(水)产品、工业品、文旅产品打造成直播电商品牌,对品牌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在其它政策基础上再按照直播销售额1%给予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2.培育壮大直播电商服务企业。鼓励MCN或服务机构通过孵化、签约主播,并与我县优势品牌及资源合作,帮助本地企业开展直播带货、内容运营等服务,按照申报年度服务收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鼓励推动传统企业直播应用。企业委托县内、县外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年直播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4.鼓励企业开展农村电商营销活动。对企业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2%、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15.鼓励企业电商下村。对相关企业通过开发APP、小程序等电子商务手段下沉农村市场,为村民提供与城市同等优质的菜篮子商品,覆盖村点100个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个村点给予2000元奖励,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6.鼓励开展农村电商示范建设。对年度成功创建省、市、县“电商专业村”或“农产品电商示范村”等农村电商相关示范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象政办发〔2022〕24号) | 象山县商务局象山县财政局 |
17 | “亩均论英雄”评价主体差别化水电价 | 二、实施标准 (一)差别化电价标准。对D档经营主体、宗地,其全部用电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1元;对连续2年、3年评为D档的,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3元、0.5元。如与其他差别化电价政策重叠,则按最高标准收费。(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国网象山县供电公司) (二)差别化水价标准。对D档经营主体、宗地,其全部自来水用量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吨提高0.3元;对连续2年、3年评为D档的,每吨分别提高0.6元、0.9元。(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经信局、县水务集团)
|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亩均论英雄”评价主体差别化水电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政办发〔2022〕40号) | 象山县经信局 |
18 | 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技改投资 | 对建设期限在2年内,新增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功能材料、绿色能源、海洋生物)项目,按其设备投入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21〕16号) | 象山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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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鼓励发展数字经济产业 | 鼓励数字经济企业上规模,对首次达到非嵌入式软件500万元、信息服务业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达标(嵌入式软件1000万元,电子信息制造业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 | 《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21〕16号) | 象山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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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支持自主创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 | 对企业投保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保险的,享受市级政策奖励后,再给予企业实际投保年度保费10%的保险补贴。 | 《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21〕16号) | 象山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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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加快科技企业提质增量 | 对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1〕36号 |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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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定的奖励。 |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1〕36号 |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8 |
支持企业在科技资源比较集中的城市新开展异地孵化和建立异地研发中心等“科创飞地”,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每月最高4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助,补助面积最高500平方米,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研发总投入的40%,补助年限为3年,特殊领域可延长至5年。 |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1〕36号 |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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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对经县统计局核定上报的研发经费比上年度增长10%及以上、占营业收入比重4%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必须连续两年增长),按照科技局、统计局核定上报的有效研发经费实际增额给予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施无研发经费规上企业清零行动,加强规上企业研发经费归集的培训指导,对实现清零企业30家及以上、统计上报研发经费30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奖励10万元。 |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1〕36号 |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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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 对非政府主导建设,并列入市级及以上综合体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120万元的技术市场发展资金,用于科技大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运营机构运营经费及考核奖励等,年度考核优秀并促成技术交易合作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运营机构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鼓励产学研合作,支持企业(含军民融合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经认定后根据实际交易金额给予受让方最高30%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1〕36号 |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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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经绩效考核评定,给予每家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研发机构,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在企业共建研发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30%,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对来象山设立研究生分院(培养基地)的高校院所,每年给予不少于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并对来分院(培养基地)就读的研究生给予补助。 |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1〕36号 |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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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 | 设立科技金融风险池,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内的免抵押免担保的科技贷款。开展“科银保”信贷服务及科技信贷担保服务,科技型企业可获得最高500万元内的科技贷款和最高300万元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1〕36号 |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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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支持引进海洋类创业人才团队 | 支持引进海洋领域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项目资助、最高5000平方米的3年免租标准厂房和最高200万元贴息信用贷款,以及最高500万元的创业发展资助或相应财政贡献奖励。 |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半岛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象政发〔2021〕46号) | 象山县委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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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支持企业引进海洋类高层次人才 | 支持企业引进海洋领域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薪酬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使用“猎头”服务业务,给予最高100万元/人补助。 |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半岛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象政发〔2021〕46号) | 象山县委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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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鼓励社会力量引进海洋领域高精尖人才 | 海内外人才工作站、引才联络点、引才大使等按照基础运营和引才绩效给予最高20万元引才奖励。鼓励中介机构或个人推荐引进海洋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推荐全职引进符合宁波人才分类目录拔尖及以上人才落户象山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推荐引进并申报入选县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半岛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象政发〔2021〕46号) | 象山县委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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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支持申请海洋经济领域生物制药 | 企业新申请国家级临床研究,并获得药品临床试验批件,按照药物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个的奖励。新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给予最高600万元/个的奖励。获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外药品监管机构药品临床批件和药品批准文号,给予同等奖励。 | 《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育扶持海洋生物(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象政办发〔2018〕123号) | 象山县委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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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支持企业开展产品许可认证 | 医疗器械类企业新获得国家、省级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不含二类诊断试剂)生产许可证的,给予最高每个50万元奖励。新通过美国FDA、日本JPAL注册许可证、欧洲CE认证的,给予每个30万元的奖励。企业研发海洋生物保健品、调味品、化妆品新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分别给予每个3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 《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育扶持海洋生物(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象政办发〔2018〕123号) | 象山县委人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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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普惠小微信用贷款 | 县财政局统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引导银行积极开展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业务,降低首贷户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按照年新增200万元及以下企业信用贷款日均余额1%给予金融机构风险补助,对普惠小微企业提供首次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500元/户的财政补助,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发挥政策规范引导作用,强化要素保障临港装备、海洋新材料、海洋生物、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资金对海洋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落实创业贷款贴息办法。 | 《关于实施海洋经济普惠金融专项行动的二十条意见》(象政办发〔2021〕23号) | 人行象山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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