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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576068/2023-159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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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3-11-29

发布机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 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综执〔2023〕16号

关于印发《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简案快办”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简案快办”执法模式,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简案快办”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29日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简案快办”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简案快办”是指对部分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违法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通过优化办案流程、取证方式,实现案件快办快决的办案方式。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当事人系涉外或涉港、澳、台的,以及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三)拟处较大数额罚款的;

(四)大案要案首案以及案情疑难复杂的;

(五)触及安全底线、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

(六)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四条 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可采取视音频记录或书面确认方式进行告知。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快办案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执法现场进行全过程记录,全过程记录能准确反映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违法事实的,可以不再进行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 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现场音像视频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过程,不再制作询问笔录。

(二)使用格式化询问笔录。使用要素齐全,能完整反映案件客观事实。

(三)当事人自行书写。能自行书写的当事人,可以由其本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执法人员可以提供自书样本供其参考。自书材料应当由当事人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执法人员收到自书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依据前款采用现场音像视频记录询问过程的,应当告知执法人员身份,出示执法证,并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

现场执法过程应优先使用掌上执法、移动执法等数字化、信息化方式进行。

第七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替代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示、当事人相关信息采集,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地点等作文字说明。

第八条 快速办理案件时,当事人认错悔改的,可以在处罚裁量幅度内酌情择轻处罚。

第九条 快速办理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普通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条 快速办理案件时,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对快速办理案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简案快办”工作模式流程图

          2.快速办理告知书

          3.现场检查(勘查)记录表单

          4.自行书写记录模板

          5.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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