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67724/2023-16006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1-03

发布机构

县发展和改革局

来 源

县发改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发改〔2023〕47号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象山县公安局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各有关经营服务单位:

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二)交通场站停车场;

(三)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

县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运营成本、市场供求、地理位置、停车设施服务条件、交通拥堵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别区域位置、停车时段、车型大小及时间长短等进行制定或调整;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促进公共交通资源的有效利用,逐步缓解行车难、停车难问题。

四、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停车收费,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在实施收费前,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书面建议报告,提供城管、公安交警部门的审核意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清单及收支情况等,办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核定手续 

五、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各停车场所的具体免费停放时间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所特点等确定。

六、车辆跨昼夜分界点停放,停放时间不足昼夜分界点前1个计时单位的停车收费,按分界点前的收费标准和计时单位收费,不得拆分为两个时段计收停车费。

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场所,按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放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放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停放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应免收停车费。

  九、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免费停放时间见附表,各镇、街道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机动车服务收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所的停车收费由经营服务者按规定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十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象山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象山县公安局

   2023113

 

 

附件:

 

象山县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标准表

 

停车收费类别

停车

场所

收费标准

备注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中心城区道路停车泊位

一类地区

停车时间1小时及以下2元(其中不超30钟的免费);1小时以上至1.5小时4元;1.5小时以上至2小时6元;2小时以上至2.5小时8元;2.5小时以上至3小时10元;3小时以上每半小时加3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24小时内30元封顶。超过24小时继续停车的,须重新计费。

收费时间:每天8:00-20:00

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的范围由城管和公安部门确定

⑵收费方式采取“甬城泊车”APP收费方式。

二类地区

停车时间1小时及以下2元(其中不超过30分钟的免费);1小时以上至1.5小时3元;1.5小时以上至2小时4元;2小时以上至2.5小时5.5元;2.5小时以上至3小时7.5元;3小时以上每半小时加2.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24小时内18元封顶。超过24小时继续停车的,须重新计费。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免费。

收费时间:每天8:00-17:00

交通场站停车场

县汽车客运中心站前广场停车场

⑴30分钟及以下免费。

⑵小型车:7:00-20:00停放2小时及以下每车次5元,超过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20:00(含)-次日7:00(含)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最高每车次5元。连续停放24小时(含)每车次不超过20元,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后计费方法以此类推。(各类载客电瓶车参照小型车收费标准执行)。

⑶大型车加倍计收。


汽车东站地下室停车场

1.30分钟及以下免费;

2.小型车:7:00-20:00停放2小时及以下每车次5元,超过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20:00(含)-次日7:00(含)每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最高每车次5元。连续停放24小时(含)每车次不超过20元,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后计费方法以此类推;


公立医院停车场

县级医疗机构停车场

1 小时内(含)免费。6:00- 22:00,停放2 小时内(含)每车次2元,超过2小时至4小时内(含)每车次4元,超过4小时后每小时加收4元;22:00(含)-次日6:00(含)每小时1元,最高每车次3元。连续停放24小时(含)每车次不超过20元。超过24小时继续停车的,须重新计费。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算。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一类停车场

豪门停车场、新华路口袋公园停车场、新华路绿地游园停车场、体育场停车场、人民广场停车场(东、西、北侧)、丹峰路与东谷路东北角停车场。

30分钟及以下免费。

⑵8:00—20:00停车 1小时及以下2元、1小时以上至4小时4元、4小时以上至8小时8元、8小时以上至12小时12元;夜间20:00—次日8:00为3元。连续停放24小时(含)15元封顶。超过24小时继续停车的,须重新计费。

⑶大型车加倍计收。



货运车辆临时停车场。

 

二类停车场

锦河苑停车场、新华路绿荫停车场、文化中心停车场、世纪花园停车场、妇儿医院停车场、悦兰庭西侧停车场。

⑴30分钟及以下免费;

2)8:00-20:00停车1小时及以下1元、 1小时以上至4小时2元、4小时以上至8小时4元、8小时以上至12小时6元;夜间20:00—次日8:00为2元。连续停放24小时(含)8元封顶。超过24小时继续停车的,须重新计费。

⑶大型车加倍计收。


三类停车场

小东洋安置小区停车场、万华康庭北侧停车场、三中东侧停车场、城南学校北侧停车场、殷夫公园停车场、海山公园停车场、塔山公园东侧停车场、绿城兰园北侧停车场、来熏路西侧停车场、宾阳路1号停车场。

⑴2小时及以下免费;

⑵8:00—20:00停车 2小时以上至4小时1元、4小时以上至8小时2元、8小时以上至12小时4元;夜间20:00—次日8:00免费停放。超过24小时继续停车的,须重新计费。⑶大型车加倍计收。

东陈应急停车场

1小时内(含)免费。停放1小时以上至4小时每车次为3元。4小时以上至8小时每车次为6元。8小时以上至12小时每车次为8元。连续停放24小时(含)每车次12元封顶。超过24小时继续停车的,须重新计费。



渔人码头广场停车场

(1)7座以下(含)小型汽车、皮卡、拖拉机、长度9.2米以下(含)货车,1小时内(含)免费,1小时后按2元/半小时收费,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

2)长度9.2米以上货车、集装箱车,2小时内(含)免费,2小时后按3元/半小时收费,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

3)中巴车、大巴车,半小时内(含)免费,半小时后按5元/半小时收费,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

以上机动车连续停放24小时内30元封顶,超过24小时继续停放的,须重新计费。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

1.30分钟(含)以内不收费,超过30分钟-4小时(含),9座(含)以下车辆10元/车次,10座--19座(含)车辆15元/车次,20座及以上车辆20元/车次。

2.4小时以上,12座(含)以下车辆20元/车次,13座--19座(含)车辆30元/车次,20座及以上车辆40元/车次。连续停放24小时后继续停放的,须重新计费。


说明:表列以外的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所停车收费由经营服务者按规定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