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3-158421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1-3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来 源

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23〕24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介机构“三色令”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介机构“三色令”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

象山县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介机构“三色令”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效,更好发挥中介机构对优化营商环境和助推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6号)、《关于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审批等涉政中介机构延伸工作的通知》(浙审改办〔2017〕3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色令”,是指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和成果质量问题分别进行蓝牌、黄牌、红牌警告,实施不同程度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提供以下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组成的中介联合体:

(一)工程咨询服务、节能评估报告编制;

(二)压覆矿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有土地地价评估;

(三)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表)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文件或林木采伐情况说明文件和编制古树名木迁移保护方案编制;

(四)海域使用论证、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场勘测;

(五)测绘报告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六)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审查、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编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八)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重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九)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十)防雷装置检测;

(十一)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十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审计,房产价格评估;

(十三)其他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中介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根据权力事项调整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三色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象山县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协调,业主单位、行业主管(行政审批)部门共同参与,具体处置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入驻“宁波市网上中介超市”并开展相关业务,按规定公开中介机构的入驻信息、项目承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介机构组成联合体为项目业主提供集成中介服务的,联合体牵头中介机构负责受理接收材料、项目联合踏勘、提交评估报告、接受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蓝牌警告: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被认定为成果质量存在较大缺陷一次的;

(二)违反有关执业规范未造成较大后果的;

(三)上一个年度考核被评为D(较差)级的;

(四)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应列入蓝牌警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受到两次蓝牌警告的;

(二)超越其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承接业务的;

(三)向他人借用执业资格证的;

(四)违反国家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的;

(五)提供服务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被行政审批部门退回的;

(六)对服务过程中发现或应当发现的特别严重问题,不向项目业主反映或不如实反映的;

(七)超出服务时限等不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被委托方投诉或追究违约责任,经查证属实的;

(八)违反有关执业规范并造成较大后果的;

(九)有关问题或不良行为被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构成本办法附表中各部门黄牌警告情形的;

(十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应列入黄牌警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警告: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受到三次黄牌警告的;

(二)开展虚假宣传、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相关数据、出具虚假报告,伪造、篡改、出租、转借证照、印章等在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以串通投标、给予回扣、商业贿赂、强行推销、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违法违规承揽开展中介业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违规转包、分包、转让中介服务,或与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五)无资质或借其他名义承接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业务的;

(六)违反有关执业规范并造成重大后果的;

(七)因服务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或造成业主单位30万元以上损失的;

(八)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中签资格,或接受委托后非因业主单位原因放弃委托的;

(九)泄漏应当保密内容的;

(十)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内容拒不改正或拒不接受、阻挠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十一)被上级相关部门列入行业黑名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的;

(十二)被行业主管(行政审批)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处以行政处罚的;

(十三)构成本办法附表中各部门红牌警告情形的;

(十四)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应列入红牌警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中介机构被首次黄牌警告的,黄牌警告期限为1-3个月;第二次黄牌警告的,警告期限为4-6个月。

第十一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中介机构被红牌警告的,红牌警告期限为7-12个月。因累计受到三次黄牌警告而给予红牌警告的,警告期限自作出红牌警告决定之日起,按照红牌警告期限时间执行。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已有黄牌或红牌警告期限内再次受到黄牌或红牌警告的,黄牌或红牌警告期限时间顺延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县内国有投资项目(包括有部分国有出资的项目)业主单位不得选择尚在黄牌警告和红牌警告期限内的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违法违规的,移交县纪委监委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象山县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介机构“三色令”管理办法》(象政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各部门黄牌、红牌警告情形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