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406/2023-15787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水利

成文日期

2023-11-07

发布机构

县水利局

来 源

县水利局

体裁分类

通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水发〔2023〕55号

象山县水利局 象山县公安局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象山县渔业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大塘港及支流水域保护“禁十条”的通告

大塘港作为省政府划定的饮用、农业用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事关沿线4个乡镇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是我县南部乡镇赖以生存的“母亲河”。为切实保护和修复大塘港及支流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破坏大塘港水域保护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水域保护范围及时间

大塘港及支流区域为水域保护范围,时间为全年。

二、“禁十条”内容

1.禁止通过垂钓等方式偷窃鱼类;

2.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地笼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3.禁止投放、养殖未经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

4.禁止向水体及两岸擅自抛弃、倾倒污染水体的腐烂桔子、菜叶等农业废弃物;

5.禁止向水体及两岸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6.禁止向水体排放未达标的养殖尾水;

7.禁止设置违规排污口;

8.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9.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10.禁止破坏水利防汛工程、水文监测、水域保护标牌等公共设施。

三、重要事项

(一)有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二)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通报其工作单位,并依据有关规定,从快从严处理。

(三)请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同时鼓励干部群众用手机等设备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并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574-65935223。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公布大塘港及支流水域保护“禁十条”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