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3-158835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3-12-12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涉氨冷藏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23-0002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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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涉氨冷藏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 

象山县涉氨冷藏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3年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浙海渔专委办〔2023〕2号)、《2023年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强基固本”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甬涉海涉渔专安委办〔2023〕2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提升涉氨冷藏船安全管理水平,从源头上解决涉氨冷藏船本质安全和生产风险隐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依法治渔、以人为本,按照“政府引导、‘减’改并举”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涉氨冷藏船专项整治行动,力争在2024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专项整治,实现“减船、除氨”目标,化解渔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有效保障渔业生产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实行“减船转产”。鼓励、支持涉氨冷藏船实行“减船转产”,坚持“渔民、企业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对自愿拆解的涉氨冷藏船所有人按照渔业船舶证书中核定的双控功率指标,给予6000元/千瓦的资金补助(2024年8月1日及之后上交拆解的不予补助)。为鼓励减船,2023年12月31日及之前上交拆解的在6000元/千瓦基础上再奖励2000元/千瓦。上交拆解时间以船检勘验报告时间为准。

(二)改造制冷方式。对未实行“减船转产”的涉氨冷藏船,允许通过改造制冷方式,消除液氨安全隐患后,继续从事渔业辅助船行业。2024年7月31日及之前完成制冷方式改造的涉氨冷藏船给予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为改造总费用的 60%、最高不超过180万元/艘,2023年12月31日及之前签订改造协议的,提高补助额度,补助金额为改造总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210万元/艘。

在涉氨冷藏船制冷方式改造的基础上,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设备自动化升级改造工作,实现“机器换人”。对于2024年7月31日及之前主动实施并完成“机器换人”自动化改造且减少船员数量15%以上的涉氨冷藏船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为自动化改造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艘。

三、制冷方式改造实施程序

(一)改造前。渔船所有人自行联系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并提交船舶检验部门进行图审,通过后持相关材料向检验单位申报检验。同步联系改造单位,协商改造事宜并签订改造合同、出具预算清单。

(二)改造中。渔业主管部门依托监理单位,在整治开工前入驻改造单位,监管改造安全并在改造完成后对结果出具安全、质量评估报告。

(三)验收。申请资金补助的渔船须在2024年7月31日以前完成制冷方式改造或机器换人改造。凭改造单位出具的“改造费用结算清单”、监理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由镇乡(街道)初验后,提交渔业主管部门终验。   

(四)补助申请及发放。为减轻渔民负担,申请改造的渔船在拆完制冷间相关设施设备后,可以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预支补助资金100万元(改造完成后结算,若有超出部分退回)。通过验收后,凭验收报告等材料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资金补助。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将申请补助的渔船和所有人基本信息、补助金额等在渔船所在地的基层渔业管理组织、镇乡(街道)以及象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剩余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船舶所有人账户。

四、工作要求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组织干部深入渔区,一对一认真宣讲有关政策,引导渔民算好安全账、生态账,促进涉氨冷藏船整治工作有效实施,形成理性“减船”、合理改造的良好氛围,确保在2024年7月31日前实现涉氨冷藏船清零。

本方案未尽事项依照《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2021—2024年度国内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实施办法〉的通知》(县委办〔2021〕66号)文件执行。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象山县涉氨冷藏船改造资金预拨申请表.docx

          2.象山县涉氨冷藏船改造资金申请表.docx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涉氨冷藏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