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3-159694

组配分类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3-12-28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0-2023-0005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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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象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弃料、拆除弃料。

装修垃圾,是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县、镇乡(街道)、村(社区)三级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网络。

第五条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对全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对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进行备案;

(二)负责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消纳等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案件;

(三)负责县级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各镇乡(街道)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四)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车辆的运输资格进行核准;

(五)牵头协调建立建筑垃圾从业企业不良记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宣传和指导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应用。

第六条县级相关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途径严格控制和减少项目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全县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检查,对无牌无证、不符合准运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查处;依法处理未按照核定时间、路线清运,车辆未保持密闭,沿途滴漏遗撒建筑垃圾等行为。

县司法局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在全县建筑垃圾行政执法中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县级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等相关事项的经费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用地性质等的认定,配合做好全县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编制相关工作;根据我县建筑垃圾消纳库容需求,配合编制好我县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规划等相关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和沿街商户修缮、装饰建筑垃圾的管理;实施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系统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和新型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营运车辆运输许可证进行审核,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污染公路及违法超限运输等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行业内建设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县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审批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进行技术鉴定,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县商务局负责本部门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加强协调和监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县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的办理。

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负责认定消纳场所内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的场调及相关环境影响评价。

县政务办负责加强对建设工程申报材料的审查,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在相关招标文件中载明建筑垃圾处置条款。

县港航管理中心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船舶运输许可证进行审核,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船舶在县域航道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县重大交通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本部门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加强协调和监管。

象山海事处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县水务集团、城投集团、交通集团、旅游集团、工投集团、商贸集团等部门负责本部门内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管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对已收储或拟建未开工的地块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镇乡(街道)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配合上级部门编制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规划;

(二)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

(三)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利用、消纳处置的巡查,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四)配合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属地建筑垃圾从业企业不良记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工作;指导属地建筑垃圾从业企业将建筑垃圾需求、利用、消纳等相关信息纳入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第八条村(社区)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人员对本村(社区)建筑垃圾处置进行日常规范化管理,杜绝混合垃圾的产生,引导居民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集中堆放到指定的堆放地点,由属地镇乡(街道)负责定期统一清运至指定场所。

(二)协助和配合镇乡(街道)做好本村(社区)对建筑垃圾实施有效管理的宣传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向属地镇乡(街道)反映。

第九条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建筑垃圾处理费包括建筑垃圾运输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商处理费用时,可以参考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建筑垃圾处理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

第十条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在施工开始十五日前通过政务服务网或者政务服务窗口等报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施工单位及时纠正、补正。

确需调整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及时报送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按照属地消纳原则,建筑垃圾原则上在县域内统筹利用、消纳。对产生量超出本地处置能力,确需跨区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由输出、接收地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消纳场所、可接受数量等内容;确需跨区利用建筑垃圾的,由输出、接收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利用场所、可接受数量等内容。

第十三条施工工地、车船驳运码头、直接利用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或消纳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入城市道路的交接处必须硬化或用钢板铺垫顺接;

(二)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接入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因场地条件限制,仅设置视频监控和号牌识别设备,按照《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场所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设置规定(试行)》执行;

(三)配备高压冲洗设施,设置符合规定的排水设施和沉淀池、清洗池等;

(四)落实防止污水外溢和防尘等措施;

(五)在出入口明显处设立公示牌,公示场站类别、场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内容;

(六)其他符合《宁波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技术导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

建筑垃圾产生总量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施工工地或设计最大容纳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场所,根据实际情况,允许不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但应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备案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运输消纳工作,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全过程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垃圾交由个人或未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运输。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及利用场所、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保证建筑垃圾的产生源头、运输路线、末端处置的“两点一线”的数字化全过程可追溯、可管控。电子联单信息可作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的一项结算依据。

第十六条产生建设工程垃圾及有用土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建设生产情况,于每年6月底、12月底预测半年度建设工程垃圾产生量和用土需求量,并在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上报。

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可利用优质渣土量进行优先引导处置,若县域内优质渣土量无法满足资源化利用(制砖等)企业正常生产作业需求,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与市内其他县(市、区)进行协商调配。

第十七条装修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和处置采用收费、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年有效处置量在10万吨以上且取得宁波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经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评估验收后,每年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鼓励各级国有企业、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收购等方式参与建设运营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促进行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5号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