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529/2023-149648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2-27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象山县转产渔民就业扶持若干举措的通知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废止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13-2023-0002
文件编号 象人社〔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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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有关单位:

现将《象山县转产渔民就业扶持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象山县转产渔民就业扶持的若干举措》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

象山县转产渔民就业扶持的若干举措

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夯实我县省级渔业转型发展先行区建设,实现上岸就业有出路,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目标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积极引导转产渔民就业创业,现依据《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象人社〔2020〕80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若干举措。

一、转产渔民就业支持

针对转产渔民不同群体需求,通过加强就业指导、促进企业吸纳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等促进渔民转产转业,多措并举抓好转产渔民就业问题。

(一)落实转产渔民就业指导服务。对有就业培训意愿和能力的转产渔民,全面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联合相关部门,依托全县18个镇乡(街道)基层人社平台,对转产渔民逐一开展实名制调查和登记,收集渔民就业意愿和技术专长,并开展“311服务”,即每人点对点推送3个岗位信息,1次职业指导和1次免费培训,不断提升服务主动性和针对性。同时,结合全县各类招聘活动,举办转产渔民专场招聘会,组织县域内企业赴渔民居住集中地区,开展上门送岗招聘活动。

(二)落实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招用本县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且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转产渔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依法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可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被招用人员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本县户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且登记失业满6个月、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转产渔民,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享受期限除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将失业6个月以上且符合其他条件的转产渔民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鼓励渔业重点乡镇开发转产渔民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转产渔民就业,并发放岗位补贴。

二、转产渔民创业扶持

依托科技创新,推进转产渔民开展设施化养殖创业,培育渔业新业态,鼓励转产渔民发展休闲渔旅基地、民宿、休闲渔船、水产品电商企业等,给予转产创业渔民政策扶持。

(一)落实转产渔民免费创业指导咨询服务。鼓励转产渔民创业创新,提倡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转产渔民的创业指导服务,引导转产渔民发挥主观能动性,走好创业致富路。联合经信局、商务局、旅发中心等单位,定期组织有创业需求的转产渔民开展针对性政策咨询服务,优先安排转产渔民参加创业集市及经验分享活动。依托各级创业孵化平台,针对转产渔民开展定制化的创业指导服务,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进驻各级创业孵化机构。

(二)落实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在劳动年龄段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创业实体5年内的转产渔民,提供信用保证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有效抵(质)押物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招用劳动者不少于3人、5人(含),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3个月的,贷款额度可分别提高至40万元、50万元。允许已抵(质)押物或尚在按揭贷款的房产,在其仍有担保价值的前提下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抵(质)押物。其他事项以《宁波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甬银发〔2020〕107号)为准。

(三)落实转产渔民创业者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初次登记注册并在象山行政区域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转产渔民,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申报期月均实缴纳税额500元(含)以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不受本款限制)的可享受转产渔民创业者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月份以在同一家企业办理就业登记月份与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缴费相一致的月份确定。

(四)落实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象山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3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民办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单位(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的转产渔民,招用本县户籍劳动者、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每带动1人就业满1年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被带动就业人员连续享受期限计算。

(五)落实创业场租补贴。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初次登记注册并在象山行政区域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3年内的转产渔民,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外租赁经营场地,签订1年以上期限租赁协议,营业执照住所地址、租赁经营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一致且实际经营满1年(场地租赁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或使用虚拟地址登记注册的不享受创业场租补贴),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创业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经营场地年租金的20%,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由县财政予以补贴。享受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场租补贴最长计算至法定退休月份。

(六)落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在象山行政区域内由转产渔民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企业贷款到期办理还本付息,新招用本县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比例达到申报贴息时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以上(其中超过100人用人单位达到8%以上),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可享受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贴息额度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的贴息。补贴标准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LPR的50%,其中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为符合贴息条件贷款额的当期LPR的100%。贴息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三、转产渔民技能培训扶持

鼓励转产渔民参加转岗培训,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男性16-60岁,女性16-50岁, 其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女性年龄放宽至55周岁)转产渔民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证书(经培训获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均纳入补贴范围),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1次,同一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不得重复享受。申请主体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按相应规定执行。

纳入市级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的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上浮30%,初级工、中级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上浮20%。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相关政策措施已明确施行时间的,从其规定;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市出台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象山县转产渔民就业扶持若干举措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