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6985922 /2023-151367
部门文件
县级政策
农业、畜牧业、渔业
2023-03-22
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农发〔2023〕12号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象山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象山县畜禽种业企业扶优扶强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发展服务办公室): 根据《宁波市种业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种办〔2022〕1号)、《宁波市种业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现代种业专项资金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甬种办〔2022〕2号)文件精神,为规范种业企业扶优扶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象山县畜禽种业发展实际,特制定《象山县畜禽种业企业扶优扶强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3月22日 象山县畜禽种业企业扶优扶强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种业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现代种业专项资金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甬种办〔2022〕2号)文件要求,规范畜禽种业企业扶优扶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依法注册登记的符合条件的畜禽种业企业,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资质。 二、补助标准 对在全国种业细分领域排名进前3名或经中国种业领域协会信用评价达到3A级及以上,具有育种原创性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的种业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新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畜禽种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支持中小畜禽企业做强做大,自2022年起,对畜禽种业企业首次一个年度内种苗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获得宁波市政府质量奖或质量创新奖的畜禽种业企业,另行一次性给予50万元或25万元奖励。 三、补助程序 (一)组织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畜禽种业企业均可以进行申报,9月30日前向属地乡镇提供认定或获奖证明材料,销售额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象山县畜禽种业企业扶优扶强申报表》(附件1);2.《象山县种苗孵化销售记录表》(附件2);3.税务部门相关证明、种苗销售额公司入账交易记录、台账等相应证明材料;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5.“公司(基地)+农户”生产模式的种禽场还需提供种蛋收购协议及公司出账交易记录,并附合作农户所在地乡镇出具的种畜禽养殖情况证明。 (二)组织验收 县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出具《象山县畜禽种业企业扶优扶强补助验收意见书》(附件3),确定拟补助对象,编制《象山县畜禽种业企业扶优扶强补助汇总表》(附件4)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三)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种业办核定,核定通过后按资金相关拨付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四、监督管理 各镇乡(街道)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组织种畜禽场进行申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要督导申报单位按规定要求如实申报种畜禽扶优扶强补助资金和提供相关资料凭证,杜绝虚报冒领。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严格落实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公示等规定,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其他说明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期限按照《宁波市种业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种办〔2022〕1号)文件实施,届时根据市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二)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政策要求,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和文件执行,上级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三)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