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7X/2023-161563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3-24

发布机构

县科技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5-2023-0001
文件编号 象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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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有关单位:

现把《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4日



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结题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程序之一。凡经县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任务)书,并获得县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交验收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造成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二)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应用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和财政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项目验收可通过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及书面结题方式组织进行。

会议验收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察看现场、质询等程序,同行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验收组各同行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结题(验收),采取填报项目结题表报告完成情况并由相关管理部门适当审核的方式,不再另外形成验收意见。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还可以采取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专家判定等方式,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组织验收或结题。

第七条 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形式组织验收。财政经费支持强度较小的科研项目(简称一般科研项目,下同)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可采取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结题验收。

第八条 县科技局负责组织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受市委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除重大重点项目外,一般科研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可委托归口管理部门或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验收(结题)。

第九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科技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财务专家与管理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条 科技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及管理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与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与提交的验收材料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取得绩效、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等进行评价。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

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查阅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会场所的选定及会议标准,依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验收专家咨询费,参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项目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结题)申请的,终止项目实施,并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如不能按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前3个月内,向县科技局提出书面延迟验收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不超过规定完成日期后一年。

第十三条 申请科技项目验收,需向项目组织单位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合同(任务)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报告或绩效自评表;

4.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

5.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一般应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

(2)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前沿性、突破性技术涉及的相关指标可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申请项目结题的,提供上述第3项的绩效自评表、4-5项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财政科技经费资助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重大、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补助2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科技经费决算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财政科技经费拨款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任务)书预算科目,客观反映财政补助科技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1. 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或基本完成(不低于85%),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验收。

2. 凡有以下情况的,予以结题:(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已经尽职的,给予结题;(2)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3.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1)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2)未经批准,项目研究内容、考核目标等发生变更;

(3)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4)存在财政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5)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基本伦理等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终止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2、3、4相关材料,报县科技局审核。

同意终止实施的分期补助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同意终止的事后补助项目,企业确有研发投入且专账核算的,验收组应当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核定项目研发投入,根据《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项目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在6个月内再次申请项目验收。仍不合格的,财政补助经费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经费按原渠道退回财政,视情给予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对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不验收的项目,县科技局下达项目终止实施通知书并予以公开,收缴财政补助结余经费,给予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用制度。对科研信用不良的科技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县级及以上财政资助科技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象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出台的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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