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85922 /2023-15136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成文日期

2023-02-22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来 源

县农业农村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农发〔2023〕5号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象山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象山县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发展服务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农作物秸杆收储与综合利用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象山县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2日


象山县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推进我县农作物秸秆高效循环利用,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规范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2年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2〕30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绩效导向,突出支持重点;坚持以奖代补,实行先建后补;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核流程;坚持公开公正,推行项目审计。

第四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秸秆储存仓库、转运设备和消防设施等。

第五条  奖补对象须是出资建设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支持重点产粮乡镇所在的农业生产主体组织建设标准化秸秆收储中心。

第六条  标准化收储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固定场所,获得用地审批手续(农业设施用地或建设用地);

(二)建有钢架结构遮雨大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三)拥有必要的打捆作业机械设备(打捆机械、叉车、装载机等)、经营场所、电子地磅、用电和消防设施等;

(四)年收储能力原则上在1000吨以上;

(五)其它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建设主体应对照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指标体系开展建设,对通过验收的秸秆收储中心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补,财政奖补资金按总投资额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  奖补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的原则。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建设主体提交申报材料并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后批准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后,经县农业农村局牵头验收通过后,报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公示后予以发放奖补资金。

第九条  奖补资金管理由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分工负责。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监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申报、核验、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强化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局视情况开展绩效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项目奖补对象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方向使用奖补资金,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农业农村、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奖补对象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并经查实的,5年内不得安排其申报涉农奖补项目,并由县农业农村局追回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对挤占、挪用、截留及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