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7X/2023-150899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3-04-04
县科技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科技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05-2023-0002 |
文件编号 | 象科〔20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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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水平,持续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现将《象山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 县 财 政 局 2023年4月3日 象山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1〕36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县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水平,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加快积蓄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根据省市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了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支撑平台。 第二章 县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县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运营单位应在象山县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投入运营满1年(以首个企业入驻时间计算)。 2.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运营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齐全,能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投资融资等专业化服务。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使用,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4.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并有1个以上的实际投资案例。 5.孵化器拥有专职服务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6.在孵企业总数不少于20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5家),其中已申请或授权知识产权(不含商标)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7.孵化器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涉及海洋生物、海洋信息、绿色能源等技术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五条 专业孵化器除须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条件外,还须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能提供细分产业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六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当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一般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对于孵化场地面积、配套等无法满足其需求的优质企业,经审核认定后可实行县内场外孵化或加速。 第七条 企业从孵化器毕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者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县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八条 申请县级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在象山县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服务人员。 2.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3.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基础办公条件,以及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活动举办等共享设施和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4.建有较为成熟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聘请创业导师3人以上,形成规范化的导师服务流程,每年举办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教育培训、创业大赛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6家以上,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税务、财务、政策、咨询等基本服务。 5.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准入、管理考核、退出机制、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年协议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业团队(3人以上)不低于10家。 6.与科技银行、创投机构、担保机构等建立稳定合作,每年帮助不少于2个入驻创业项目获得融资。 7.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认定(备案)和管理 第九条 县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按照常年受理、分批认定(备案)的办法开展。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县科技局提交《象山县孵化器认定申请表》(附件1)、《象山县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认定(备案)工作由县科技局负责,按程序开展形式审查、现场核查等。 3.对拟认定(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在象山县科学技术局网站公示5天,若无异议由县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县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县科技局报告。县科技局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县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二条 县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须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运行情况和统计数据。县科技局将根据运行成效择优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备案)的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十四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县级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可享受场外孵化或加速政策。经认定后给予企业最长3年,最大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视作已认定县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另行认定,其名称可保持不变。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备案)、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有关部门将申请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农业“星创天地”参照众创空间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象山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象政办发〔2014〕126号)、《象山县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象科〔2018〕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象山县孵化器认定申请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