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2023-151889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县级政策
政务公开
2023-04-28
县政府办公室
县府办
通知
主动公开
象政办发〔2023〕13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促进对口地区合作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象山县促进对口地区合作考评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部署,切实提高对口帮扶工作成效,继续加大我县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对口精准性,实现对口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稳定增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参与我县对口合作的四川省凉山州特别是雷波县、丽水市遂昌县,以及其他对口地区的产业合作、劳务协作、订单式定向消费帮扶项目的企业。 二、奖励对象、内容和要求 (一)产业合作 1.积极引导雷波县、遂昌县等对口地区县外资金项目投资开发两地,对注册纳税在雷波县、遂昌县等对口地区且年度实到县外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制造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实到资金1%的补助,增资、并购项目视同新设项目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对象山企业到对口地区投资兴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建立脱贫车间,带动建档立卡脱贫户增加收入的,给予企业带动脱贫户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劳务协作。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雷波县、遂昌县以及其他对口地区的脱贫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1.就业企业注册登记及纳税地须在象山县内; 2.被招用人员为象山县及对口地区两地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力; 3.与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 申报对象为招用对口地区脱贫劳动力来象山县就业的用人单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订单式定向消费帮扶 1.补助发放条件 对每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从凉山州、遂昌县以及其他对口地区采购农产品、畜牧产品、特色手工艺品等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行补助: (1)在我县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经县商务局备案,协助我县参与消费帮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自申请之日起,申请主体在近两年内不存在以下三类负面信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未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失信黑名单信息;同时,申请主体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均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政府采购的采购额(县政府实施方案里纳入考核的工会福利及食堂采购)不计入补助范围。 2.补助标准 (1)在象山县内设立对口地区农特产品展销示范馆,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且年销售对口地区农特产品50万元以上,经县商务局备案和认定的,对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采购对口地区农特产品、特色手工艺品等在象山县内销售的,当年采购额合计达到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给予采购金额2%的奖励;采购额合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给予采购金额3%的奖励;订单额合计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采购金额4%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利用电商平台、网络销售等互联网技术及其他渠道,协助销售对口地区的农特产品、特色手工艺品等到其他地区的(象山县外),当年零售额(扣除退货等未完成交易的)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7万元。 三、资金来源 对口合作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专项预算安排。申报总额超过预算总额时,奖励标准按同比例调减。 四、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产业合作。企业按要求提供具体申报资料,由雷波县、遂昌县等对口地区责任单位和象山县经信及招商部门负责初审,统一汇总至雷波县、遂昌县等合作地区对口支援部门审核确认后,将有关资料报至象山县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对口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给予补助(申报表具体见附件1)。 (二)劳务协作。企业和相关乡镇按要求提供具体申报资料,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初审,统一汇总至雷波县、遂昌县等合作地区对口支援部门审核确认后,将有关资料报至象山县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象山县对口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给予补助。 申报企业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用人单位吸纳结对地区劳动力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3.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脱贫劳动力证明;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被招用人员工资清单; 6.其他补充材料(申报表具体见附件2)。 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人员申报岗位补贴,还须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用工企业人员花名册(盖章)。 (三)订单式定向消费帮扶。企业按要求提供具体申报资料,由雷波县、遂昌县等合作地区和象山县商务部门负责初审,统一汇总至雷波县、遂昌县等合作地区对口支援部门审核确认后,将有关资料报至象山县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象山县对口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给予补助。 申报企业提供下列具体资料: 1.企业订单协议或合同;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及相关许可证资料; 3.上一年度完成订单证明或销售证明(销售网点提供营业面积和年采购额证明等); 4.采购清单、发票、汇款凭证、物流票据及协助帮助销售等资料; 5.申报表(具体见附件3、附件4、附件5)。 五、资金拨付 奖励政策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11月15日至11月30日,经审核通过后,次年3月份前由县财政统一补助。 六、附则 1.对在申报过程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政策奖励的申报主体,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 2.符合本办法同时又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起至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