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现将《象山县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象山县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

2.2  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

2.3  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

2.4  一般粮食应急状态(Ⅳ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4  监测预警

4.1  市场监测

4.2  应急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程序

5.2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5.3  Ⅳ级应急响应

5.4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6.2  费用清算

6.3  应急能力恢复

7  保障措施

7.1  粮食储备

7.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7.3  资金和人员保障

7.4  信息化保障平台

7.5  培训与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粮食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含军粮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由各镇乡街道政府各负其责,负责本地区粮食应急工作。

(3)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强化风险防范化解,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4)反应及时、高效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事件分级

依据粮食生产、粮食供求、市场波动状况和粮食应急处置需要,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

全省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2  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

在全市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3  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

市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区(县、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2.4  一般粮食应急状态(Ⅳ级)

我县行政区域内两个以上乡镇(街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县粮食应急指挥机构

3.1.1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发展改革局(粮食物资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象山支行、国网象山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镇乡街道政府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3.1.2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负责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2)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县政府同意,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提出调控申请,并按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全面掌握我县粮食应急工作动态,对各镇乡街道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必要时予以协调和支持;

(4)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粮食应急保障情况,视情向驻象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决定发布相关应急工作新闻信息;

(5)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3.1.3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粮食物资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改革局(粮食物资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3.1.4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监测和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县指挥部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2)根据县指挥部指示,联系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和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拟定粮食应急新闻发布方案和内容;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经费开支,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演练;

(6)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5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根据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口径,组织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指导做好粮食应急状态下网络舆情监测应对工作,协调做好负面有害信息处理。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形势分析、调控和应急供应工作,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县级储备粮动用机制,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县级地方储备粮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协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粮食应急供应等场所的治安秩序,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我县户籍人口及流动人口等数据资料,配合做好应急供应时身份识别等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粮食应急行动提供经费保障,安排应急供应粮食的价差、费用和损失等财政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粮食物资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生产的组织实施,落实生产计划和工作措施;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有关商场、超市、市场等企业单位做好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和应急供应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粮食安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同推进社会化储粮工作,将粮油列入市民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组织协调应急状态下相关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粮食加工品生产经营进行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数据。

农业发展银行象山县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国网象山供电公司:负责落实粮库、粮食市场、粮食加工厂和应急供应网点等与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单位的电力保障。

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市场监测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建立健全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生产、库存、价格和消费等情况的监测。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加强协同配合,负责督促定点监测企业(单位)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数据资料,做好有关信息的整理、分析和预测,及时掌握国内和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形势动态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信息并重新报告,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决策措施提供依据。定点监测企业(单位)包括粮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综合超市、加工和经营企业等。

4.2  应急报告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改革(粮食物资)、市场监管和商务等部门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在2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涝、地震、干旱、台风、雨雪冰冻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指挥部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县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县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对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安排部署,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周边县市区发生粮食市场波动时,在接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后,立即筹划粮食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应急措施,保障市场供应,服从市指挥部统一指挥。

5.2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5.2.1  预案启动

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1小时以内),经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县指挥部要迅速全面落实上级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县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监测掌握我县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和市指挥部。

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动态;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3)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粮食加工、市价销售、平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5.2.2  应急处置

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依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县指挥部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和变化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县政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镇乡街道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和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县指挥部的部署,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县级储备粮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向市指挥部或周边县、市、区请求粮食援助。确需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的,由县政府提出申请,报请市发展改革委(粮食物资局)、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4)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在必要时,依法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及交通工具、码头等设施设备,并给予合理补偿。视情况在重点地区对粮食施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

(5)县指挥部接到市指挥部通知后,应迅速执行县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落实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进入应急状态后,要24小时监测我县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5.3  Ⅳ级应急响应

5.3.1  预案启动

出现一般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指挥部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5.3.2 应急处置

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如动用县级地方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政府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5.4  响应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指挥部要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行动的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相关政策。

6.2  费用清算

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象山支行会同粮食收储企业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供应和储备粮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积极向外采购等措施,补充地方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  保障措施

7.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1.1  地方储备粮

必须严格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及成品粮油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粮食消费量,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优化储备的布局和品种结构。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根据应对粮食应急状态需要,可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数量,增强应急保障能力。

7.1.2  企业周转库存

粮食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周转库存。粮食收购、加工、销售达到规模以上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7.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不断健全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保粮食应急需要。

7.2.1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各级发展改革(粮食物资)部门应当掌握并扶持一批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应急加工能力应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

7.2.2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要根据城乡居民、当地驻军和社会救济等应急供应需要,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选择并认定一批信誉良好的粮油零售网点、“放心粮油”供应点、军粮供应网点、连锁超市和粮油经营店,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乡镇、街道和农村山区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超过3万人的乡镇和街道应增设应急供应点,实现全县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

7.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7.2.4  建设区域应急保障中心

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粮食购销企业等为依托建设区域应急保障中心,实现原粮储备、成品粮加工、应急运输配送一体化供应,提高跨区域应急保障能力。

7.2.5  明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县发展改革(粮食物资)部门要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与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供应和运输。

7.2.6  建立和巩固粮食产销合作长效机制

县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谋划,根据本地粮食品种产需情况,稳步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明确合作对象、目标、粮源和途径。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粮食产销合作,鼓励企业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收储等粮源基地,支持主产区规模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保障应急状态下本地粮食供应。

7.3  资金和人员保障

要保障我县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增加资金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要建立专业粮食应急保障队伍,加强人员和设施的配备建设,同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到位。有针对性开展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队伍应急状态的实战能力。

7.4  信息化保障平台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发挥综合应急调度作用,在应急状态下实现粮食统一调度、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智能预判。县政府要加强粮食应急能力建设,建设粮食应急信息化调度平台,实时掌握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产能、库存、价格、销量动态,实现粮食保障企业信息互联共享。

7.5  培训与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结合重特大突发事件情景构建,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粮食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发展改革委(粮食物资局)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象山县粮食应急预案》(象政办发〔2015〕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