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81/2023-152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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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2023-05-12
县司法局
县司法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司〔2023〕4号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高水平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鼓励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提高干部法治素养的重要途径,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效抓手。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动干部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在推动干部队伍建设和法治象山建设的重要位置,通过以考促学、以学促用,全面提升我县干部的依法履职能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象山。 二、积极创造便利条件 各单位要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提供便利条件,努力营造学习法律的良好氛围,激发广大干部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积极性,有效推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开展。 (一)要为报考人员提供充足的学习备考时间,在备考最后冲刺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安排,尽量保障复习时间,对首次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考前可以给予一周以上的时间复习迎考。 (二)要为报考人员提供学习资料、安排学习培训、提供集中学习场地等便利条件。鼓励干部加强考前培训辅导,通过向有关专业培训机构购买考试学习课程开展网络授课,也可以通过专家授课、集中学习等方式进行考前培训辅导。 三、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或主观题考试的,报名费予以报销,其参加考试过程中支出的住宿、交通等费用,凭考试通过证明以及有效发票,按差旅费标准予以报销;购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书籍费用和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培训费用,凭借有效发票由本单位予以报销,报销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 (二)对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应积极引导其申报公职律师,申报产生费用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报销。 (三)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激励,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干部,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职级晋升中优先考虑,最大限度地调动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积极性。 (四)以上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象山县委组织部 象山县司法局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