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6985922 /2023-152819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5-23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象山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65-2023-0002
文件编号 象农发〔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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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办公室(乡村振兴办公室、城乡发展办公室):

现将《象山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地贯彻执行。

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3日


象山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规范我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及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参照《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象山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本县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达到一定标准和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评定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第三条  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采用自主申报、镇乡(街道)审核、县级评定的方法,每年评选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注册登记,及时报送上年度报告,规范运行1年以上。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社员出资清晰、手续规范。

3.合作社有牌子,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办公、服务场所50平方米以上。

第五条  运行管理较为规范。

1.章程制度规范健全。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

2.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委托服务机构代理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3.成员账户完整规范,盈余返还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第六条  具有明显的产业(产品)优势。

1.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带(群)具有积极带动作用。其中种植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心示范基地100亩以上,设施农业核心示范基地50亩以上。

2.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生产所占比例在80%以上,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级以上。

3.有统一的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导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之一。

第七条  具有较强的服务带动力。

1.带动非成员农户50户以上(畜牧、养殖类可适当减少),统一技术辅导和业务培训。

2.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占成员投入总量60%以上,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产品总量60%以上,且生产记录台账完整。

第八条  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1.农民专业合作社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其中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2000亩次以上。

2.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10%以上。

第九条  具有较好的社会信用信誉。

1.合作社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建立较为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可包装农产品上市前加施追溯标识。

2.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近两年内未受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件等处罚或通报批评。

第十条  申报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交以下材料:

1.象山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附件);

2.章程及有关内部运作管理制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社员出资清单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5.产品注册商标,品牌证书,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地理标志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第十一条  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合作社要认真填写《象山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按“谁申报、谁负责”原则,经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镇乡(街道)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则要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底前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规范化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胜劣汰。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后每两年(即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或监测合格公布年份开始的第三个年份)监测一次,监测流程参照申报程序。对市级及以上监测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不再参与县级监测;市级及以上监测不合格的,县级按程序进行监测。监测合格的继续保留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第十五条  参加监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以下材料:

1.象山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附件);

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3.两年来主要工作总结;

4.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登记后的相关材料:名称更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证明,章程重新修订的需提供章程复印件,成员或出资结构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供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为不合格,取消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社称号,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经营服务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2.近两年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两次不合格的,发生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丧失的;

4.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或提供虚假监测材料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3日起施行,此前所发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象山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象山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docx

关于印发《象山县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