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38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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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自然资规函〔2023〕14号

尊敬的江峰等委员:

你们在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38号提案《关于解决畜禽养殖用地困境的建议》已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答复如下:

畜禽养殖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畜禽产业发展,全力做好生猪增产保供,深化象山白鹅产业链延伸。编制了乡村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订《象山县“3435”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土地环境承载能力评估,谋划以高塘岛乡、黄避岙乡、石浦镇、泗洲头镇、涂茨镇、西周镇、新桥镇为主的生猪产业布局,培育壮大畜禽养殖骨干企业,推动畜禽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三区三线”划定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农业用地需求调查,共排摸出42个项目,涉及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用地需求1100余亩。在主动做好用地沟通对接、信息报送的同时,努力将农业产业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文件中提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照《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使用。对于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文件精神,我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象自然资规发〔2021〕23号),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类、范围、规模、规范使用,突出用途管控、风貌引导以及监督检查,并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合法合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涵〔2022〕411号)文件精神,在审批项目用地时,现状为耕地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畜禽养殖用地虽未明显破坏耕地耕作层,但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的相关要求,应在使用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同时对确需用耕地且影响耕作层的,要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辅面隔离等技术做好保护,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畜禽养殖项目用地给予支持,同时建议项目选址时,应考虑耕地保护以及粮食安全问题,尽量避让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鼓励对闲置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对于结合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目前我局已建议发改能源部门进行专项规划的讨论和编制,为下一步能源项目审批提供专业意见。

最后,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在今后继续多提宝贵意见!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30日

(联系人:盛慧,联系电话:13586899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