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23〕16号),高效有序开展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家综合试点工作,现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结合浙江、试点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
通过全面模拟普查业务流程、主要环节,重点检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式、指标、组织方式和数据处理软件等方面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时在试点中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方法,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完善国家普查方案、优化数据处理软件奠定基础。
二、试点范围和对象
浙江省国家综合试点地区为杭州市余杭区。对余杭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试点,对选定的调查单位进行投入产出调查试点。
三、试点时间和登记时点
试点时间为2023年3月至5月。普查表的时点指标填写2022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报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数据;投入产出调查表的时期指标填写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数据。
四、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由国务院经普办统一部署。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家综合试点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浙江综合试点工作,内设综合协调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材料起草、试点宣传、后勤保障、试点总结等工作,方案实施小组负责试点实施方案制定、业务培训、数据审核验收和汇总等工作,投入产出小组负责投入产出调查单位试点工作,数据处理小组负责试点数据处理工作。省局相关业务处负责指导本专业需要研究的重点任务,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余杭区国家综合试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力量开展试点各项工作。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五、试点内容和方法
对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对金融、铁路和军队系统普查范围外的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试点单位进行调查登记。
(一)一套表单位。
2023年3月一套表定报库中的单位,在清查后,通过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填报试点表式。试点表式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中所列的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二)非一套表单位。
未纳入一套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在清查后,通过普查员上门采集或自主填报的方式填报试点表式。试点表式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中所列的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三)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在清查后,国务院经普办按照《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的要求对余杭区内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抽中的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员上门采集的方式填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
(四)投入产出调查单位。
组织选定的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填报2023年一季度投入产出调查电子台账数据。
六、试点工作流程
本次试点工作分为八个环节,即前期准备、宣传动员、布置与培训、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验收和汇总以及试点工作总结。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前期准备。
1.组建机构。3月14日,成立省、市、区三级参加的浙江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家综合试点工作组(简称省试点工作组)。3月24日,余杭区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含园区管理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余杭区国家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简称余杭区试点办)。
2.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3月25日前,余杭区试点办组织各镇街完成普查员选聘和普查指导员选定。原则上,按照每个普查指导员负责5个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员负责1个普查小区的标准,各普查区配足相应数量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3.试点物资准备。4月1日前,余杭区试点办准备试点所需的各类物质,包括清查告知书、普查员用品及宣传用品,并下发给各镇街。
4.确定投入产出调查单位。4月5日前,省试点工作组投入产出小组、余杭区试点办确定投入产出调查单位名单。
(二)宣传动员。
省试点工作组综合协调小组、余杭区试点办在试点工作全过程开展多形式宣传报道。试点期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户外广告牌、横幅、标语、黑板报、简报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宣传经济普查及试点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宣传材料可包括宣传口号、致调查户的一封信、普查公告、普查知识、统计法规等。
(三)布置与培训。
1.国家局培训。3月27日至30日,省试点工作组相关人员参加国务院经普办业务培训;4月3日至7日,省试点工作组及余杭区相关人员参加国务院经普办数据处理程序培训。
2.省局培训。4月7日至10日,省试点工作组方案实施小组、数据处理小组负责对镇街开展划区绘图、单位清查及相关程序培训;4月10日至11日,省试点工作组投入产出小组、余杭区试点办负责对选定的投入产出调查单位进行投入产出业务培训;4月24日至25日,省试点工作组方案实施小组、数据处理小组负责对各市、杭州市所属各县市区及余杭区各镇街开展普查业务和数据采集程序培训。
3.余杭区培训。4月11日,余杭区试点办对“两员”开展单位清查业务和程序操作培训;4月26日,余杭区试点办对“两员”开展普查业务和数据采集程序培训。
(四)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省试点工作组方案实施小组、余杭区试点办组织开展普查区及普查小区划分、建筑物标绘和普查区地图绘制工作。
(五)单位清查。
1.建立清查底册。余杭区试点办向市场监管、税务、民政、编办等相关部门收集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资料,将基本单位名录库与相关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合并,生成清查底册。
2.实施清查。4月25日前,余杭区试点办组织各镇街开展“地毯式”清查,要求普查员根据普查区电子地图,使用手持电子终端逐户进行清查,填写清查表,上传清查数据。
3.编码与审核。省试点工作组方案实施小组、余杭区试点办组织开展编码赋码、数据审核和查疑补漏工作。省试点工作组方案实施小组组织开展数据审核验收工作,于4月25日前向国务院经普办上报清查表和清查底册。
(六)普查登记。
1.数据准备。国务院经普办根据余杭区个体经营户名录抽取个体经营户样本,将普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样本名录、试点表式部署至数据采集处理系统或手持电子终端。
2.数据采集与上报。5月15日前,余杭区试点办组织一套表单位通过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填报,非一套表单位由普查员上门采集或自主填报,个体经营户由普查员上门采集。投入产出调查试点单位将填报完成的投入产出调查电子台账导入数据处理平台。数据上报期间切实做到随报随审。
(七)数据审核、验收和汇总。
1.数据审核与验收。省试点工作组方案实施小组、余杭区试点办对试点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退回核实修改。省试点工作组方案实施小组负责验收确认上报的数据。
2.数据汇总。省试点工作组方案实施小组、数据处理小组、余杭区试点办联合做好数据快速汇总和综合汇总,5月20日前完成数据汇总、评估,并上报综合数据和评估报告。
(八)试点工作总结。
5月20日前,余杭区试点办梳理总结综合试点组织实施中的经验及建议、方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尤其是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形成总结材料报省试点工作组。5月25日前,省试点工作组将试点总结上报国务院经普办。
七、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
在省试点工作组指导下,余杭区试点办应结合工作实际,对下述重点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总结。
(一)组织实施
1.如何更好地统筹经济普查与投入产出调查。(省局指导责任部门:核算处、工业处、投资处、贸经处、服务业处,排第一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2.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普查人员管理与培训。(省局指导责任部门:普查处、数管中心)
(二)普查内容
1.数字经济活动情况、主要业务活动营业收入等新增表式填报的可行性和数据质量。(省局指导责任部门:工业处、投资处、贸经处、服务业处、新经济处、核算处)
2.较常规制度新增财务指标填报的可行性和数据质量。(省局指导责任部门:设管处、工业处、投资处、贸经处、服务业处)
(三)统计标准和行业分类
1.利用行业智能赋码软件辅助判断行业代码的效果。(省局指导责任部门:统计单位处、大数据中心、各相关专业处)
2.修改后的《普查单位划分规定》是否适用。(省局指导责任部门:设管处、各相关专业处)
3.《经济活动名称和代码》应用的可行性。(省局指导责任部门:设管处、各相关专业处)
4.园区编码规则的适用性,园区单位普查如何组织实施。(省局指导责任部门:设管处、各相关专业处)
(四)单位清查(省局指导责任部门:统计单位处、数管中心)
1.清查流程和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
2.如何充分利用部门力量做好单位查找和认定,对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数据与清查结果的差异进行分析。
(五)数据采集方式和处理软件(省局指导责任部门:数管中心、各相关专业处)
1.小程序采集、自主填报方式采集数据存在的问题。
2.自主填报情况下如何确保数据质量。
八、试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国家综合试点是保证普查方案设计科学可行的重要措施,本次国家综合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充分认识综合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抽调骨干力量,全力以赴,确保试点目标顺利实现。
(二)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本方案及相关要求,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优化工作流程,统筹进度安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项试点工作。
(三)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运用易于公众理解的宣传视角,积极宣传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和国家综合试点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普查工作,形成有影响的宣传效果。
(四)深入研究。针对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积极开展探索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为重点,随时记录和研究普查试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