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529/2023-154219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6-01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13-2023-0003
文件编号 象人社〔20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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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象山县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实训资源效用,推进公共实训基地持续发展,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培育新时代半岛工匠队伍的实施意见》(象政办发[2022]17号)等文件精神,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象山县财政局制定了《象山县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6月1日

象山县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象山县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实训资源效用,推进公共实训基地持续发展,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培育新时代半岛工匠队伍的实施意见》(象政办发[2022]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是政府搭建的按照“市场导向、统筹管理、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原则设立,体现公益性、开放性、示范性的公共服务平台。我县公共实训基地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类由政府出资,建于职业(技工)院校的综合性公共实训基地;第二类企业利用闲置设备、场地建设,并面向社会各类学校、企业等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开展公共实训的基地;第三类企业利用现有的场地、设备用于大学生实训的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象山县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体系中有关实训基地功能定位、申报认定、运行管理、组织保障和绩效考核。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紧扣地方产业发展,培养行业、产业发展需求的技能人才。

第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面向在象企业职工、在象实践大学生、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学生、培训机构学员提供新技能、紧缺职业(工种)实训、就业创业等服务。

第六条 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以及竞赛选手选拔、集训、培训工作。

第七条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交流推广提供服务。

第八条 组织开展新职业、新工种培训项目和技能认定标准的开发工作。

第九条 发挥公共实训基地优势,大力开展“新型学徒制”、技能等级认定等企业人才创新培养活动。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十条 公共实训基地依托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及大型骨干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按照“需求导向、合理布局、错位发展、资源共享”的原则认定设立。

第十一条 县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由县统筹建设运行,不接受申报。申报第二类、第三类县级公共实训基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二)面向我县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设立,开设的实训项目(工种)适应产业发展要求;体现高端、新兴技能特色和功能互补特点,原则上是普通培训机构难以开设的项目(工种)。

(三)有相对独立的实训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一支专业知识扎实、技能过硬的师资队伍,每个实训项目(工种)有相应数量的技师、高级技师或中、高级职称专职实习指导教师。

(四)公共实训基地要突出公共服务功能,重点面向社会各类学校、企业等用人单位、实践大学生以及各类劳动者开展公共实训等公共服务,具有2年以上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经验。

申报第二类公共实训基地还需具备实训场地不少于1千平方米;实训大类项目充分体现当地主导产业、行业且不少于2个,实训项目不少于3个,实训工位不少于20个;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每个实训专业不少于2名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可一次性开展实训50人以上,年培训量在200人次以上。

申报第三类公共实训基地的企业在本行业中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设施设备在同行中具有先进水平,拥有对外或内部职工开展高新技能培训、鉴定和承办竞赛的良好基础;拥有相对独立的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实训场地;实训项目不少于2个,实训工位不少于10个;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每个实训专业不少于3名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可一次性开展实训10人以上,年培训量在100人次以上。

第十二条 申报认定程序:申请、评估、公示、认定等环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

(二)县人力社保局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科学布局、功能定位、基本条件、建设规划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三)县人力社保局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审定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配备专门的人员,负责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实训资源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制定公共实训的运行细则及工作流程。实行实训申请和准入制度,并和参训单位预先签订实训协议。

第十五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按申报认定的实训项目(工种)组织实施实训工作。编制实训项目的具体实训计划,明确实训要求、内容和课时,并编写实训教材、讲义。

第十六条 公共实训基地负责实训资料收集、整理、造册工作,并按规定将《象山县公共实训开班审核(备案)表》送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后并备案。

第十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为参训单位提供实训师资的培训服务,建立实训师资库。实训师资一般由公共实训基地负责选派;经公共实训基地确认,也可由参训单位符合条件的实训师资参与实训指导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为实训学员提供基本的实训设备、工量具和实训教材等;负责设备设施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保养、维修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加强实训过程管理,严格按实训计划、课时要求组织实训,确保实训质量,同时建立实训质量评价反馈制度。

第二十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在实训结束时对实训学员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发放《实训合格证书》;对实训后参加职业技能认定的,按职业技能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按实训补助政策规定及时办理实训经费补助,并提交真实、完备的补助申请台账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细则和工作流程的制定与实施、实训项目的增设与调整等应报县人力社保局核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筹措机制。第二类、第三类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资金由申请单位负责落实。对建成县级公共实训基地的,县财政分别给予投入建设经费(含软件等)的50%,总额最高50万、30万元建设资金补助,并每年给予3-10万的运维经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公益性服务政府补助机制。由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发布实训基地实训经费补助政策,对基地开展的符合实训补助政策的服务项目给予实训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公共实训基地在坚持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走市场化运作模式,对暂不具备开展免费、公益性实训的服务项目和参训单位要求延长实训周期的情况,实训基地可按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部分实训成本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财政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的购置和基础设施完善。

第二十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资产按照“坚持制度、分类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中由县财政投入的专项建设资金,在固定资产采购、验收、登记、交接等程序完成后,由各公共实训基地建立详细使用台账,并接受上级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共实训基地综合管理机制。由县人力社保局综合管理全县公共实训基地,负责公共实训基地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综合管理,做好公共实训基地的绩效考核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补助、运维经费等拨付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公共实训基地绩效评估考核制度和退出机制,由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公共实训基地应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根据绩效评估考核办法形成年度自评报告。重点评估基地的组织管理、培训能力、培训体系、资金管理、项目产出、工作创新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实训基地绩效考核方法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每年第一季度,各实训基地建设单位对照考核指标和标准,对实训基地上一年度建设运行进行绩效自评,自评材料报送县人力社保局,县人力社保局根据各单位自评情况将进行随机抽查。

(二)实地核查。县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等部门每两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实训基地的运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估,根据实地核查情况和相关数据作出量化评价,并划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绩效等级,实训基地评选优秀比例不超过30%。

第三十二条 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公共实训基地继续重点扶持,并给予5万元/家的考核奖励;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公共实训基地,责令一年内整改,整改后合格的保留资格,整改后不合格的撤销其公共实训基地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公共实训基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与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相抵触,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象山县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