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3-154426

组配分类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6-25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0-2023-0002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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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象山县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5日        

象山县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努力创建人才生态最优县,加强各类人才服务管理工作,推进人才服务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根据《关于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县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2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原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中心工作,吸引更多人才来象山干事创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增强人才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第三条  人才服务管理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县委人才办负责牵头协调,县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才联系、走访、慰问、服务等活动;县委宣传部、县委编办、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县科协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协助做好保障服务工作。建立人才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分层分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象山行政区域内全职工作,且符合象山县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根据象山县人才分类目录调整同步更新)。

第五条  人才走访慰问服务。县级领导、各部门和人才所在单位负责人要通过多种形式与人才建立广泛、密切的联系,听取人才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人才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帮助人才解决实际问题。县级领导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人才专家走访慰问联系服务。

元旦春节期间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慰问对象为A、B、C、D、E类人才,慰问应以实物或现金形式,A、B、C类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年,D、E类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年。

人才取得重大成就时,应通过登门拜访、座谈交流等形式进行慰问。

A、B、C类人才生病住院,开展慰问服务,慰问应以实物或现金形式,标准不超过2000元/人。

除县里安排集中开展的人才慰问活动之外的其他各类走访慰问,所需经费由走访慰问实施单位负责落实。以上慰问经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六条  人才配偶就业服务。A、B、C、D、E类人才配偶就业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由引进单位为主解决,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社保局协调安排。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每年从国有企业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定向接收人才配偶;人才配偶有意愿去其他企业工作的,根据个人情况优先推荐。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符合转(调)任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原工作岗位性质、本人意愿等因素,统筹安排到相关单位工作。涉及编制领导职数事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新引进A、B、C、D、E类人才配偶属于教育卫生等民生事业紧缺型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可进入县事业单位“编制周转池”。暂未解决就业的A、B、C类人才的配偶,给予每月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的生活补贴,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县委编办、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第七条  人才子女教学服务。就读县域内公办幼儿园、义务段、高中段学校的,具体办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象教〔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

第八条  人才医疗保健服务。A、B、C、D、E类人才可享受每两年一次标准为1500元的健康体检(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才)。其他保健就医服务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就医保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象卫发〔2023〕65号)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配合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第九条  人才休闲康养服务。安排A、B、C类人才每两年休养一次,D、E类人才每三年休养一次,标准不超过5000元/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才);A、B、C、D、E、F类人才可以免门票游览县域内指定国有景区,其中A、B、C、D类人才可享受“1+5”(本人+5个随行人员)免费畅游;人才可享受指定宾馆酒店、电影院、健身场所等优惠服务。(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人力社保局、县文广旅体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第十条  人才智“惠”出行服务。A、B、C、D、E类人才在县域道路(甬城泊车)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每天两小时内免费;在职的A、B、C类人才每年可享受一定次数的杭州、宁波机场贵宾通道服务,其中A、B类人才不受次数限制。(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第十一条  人才探亲服务。企业A、B、C类人才及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享受一年两次探亲交通补助,标准为市外省内每人次200元,华东地区每人次500元,其他地区距我县500公里以外1000公里以内每人次1200元,距我县1000公里以外每人次2000元。(牵头单位:县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人才信贷服务。人才可以到象山县指定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人才贷,A、B、C类人才最高授信200万元的贷款额度,D类人才最高授信100-150万元的贷款额度,E类人才最高授信50-100万元的贷款额度,F类人才最高授信30万元的贷款额度。(牵头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人才交流提升服务。组织人才赴国内、国(境)外开展短期和中长期专业研修培训,支持人才组织和参与国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对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人才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行区别管理,优化审批程序,改进经费管理。(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

第十四条  人才社团服务。每年安排不高于80万元的活动经费,用于各类人才社会组织的活动。(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县科协;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沟通机制主要分为职能部门之间沟通及部门与用人单位的沟通,由县委人才办牵头每季度召开例会,各职能部门汇报人才服务工作落实情况,同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短板与不足,加强沟通协作,确保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同时各部门定期通过拜访、座谈、电话、信函等形式,加强与A、B、C类人才的联系,县人才服务中心落实人才的服务和回访工作,及时了解人才服务落实情况,并积极协助解决。

第十六条  建立检查考评机制。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定期对各单位人才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并将人才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人才工作考核内容,确保各项服务落到实处。

第十七条  人才可通过“浙里办”APP申领人才码,人才码作为人才服务享受的电子凭证,实现人才服务“一站入口”“一码享受”。

第十八条  引进的非全职A、B、C类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可享受本办法对应层次的人才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九条中,指定的健身场所、国有景区景点、电影院、酒店、民宿、健身房将不定期调整更新。

第二十条  人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我县人才服务管理范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一)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二)经查实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应予取消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5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5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时,可作相应调整。本办法与其他现行有效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或者同一项目符合享受多项服务(奖励)条件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关于建立“人才绿卡”制度进一步做好人才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象政办发〔2013〕158号)同步废止。

附件:1.第一批旅游景区名单.doc

          2.第一批酒店名单.doc

          3.第一批影院名单.doc

          4.第一批健身场所名单.doc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