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3-154604

组配分类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6-29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0-2023-0003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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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落地见效,更加精准扶持象山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加速落地转化“海洋时代、轨交时代、双碳时代、亚运时代”四重利好,结合象山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措施。

一、降低商户经营成本

(一)减征个体工商户和“个转企”企业部分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转企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税务局牵头)

(二)落实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个转企后符合条件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县税务局牵头)

(三)贯彻落实“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减免,对未享受优惠的纳税人,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平台跟踪处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县税务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四)实施个体工商户歇业制度。支持个体工商户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依法申请办理歇业备案,开展“帮代办”服务,简化歇业期社保及公积金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运用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大数据,依法对未结事项及时提醒、对申报事项进行简化、对风险应对进行规范。(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县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鼓励银行在免收一个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含不动户管理费)和年费基础上,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和本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实行优惠;免收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引导和鼓励个体工商户使用数字人民币。(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

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六)降低融资成本。加强政银合作,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根据信用评级,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不同利率的信贷产品,实施信贷优惠政策,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增量扩面。推广“秒批秒贷”“随借随还”金融产品,服务大民生、小生意。(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初次创业5年内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等条件的,最高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属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高校在校生)的,给予全额贴息。积极对接合作银行,提供更多代办服务,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县人力社保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

(八)实施个体工商户公积金贷款政策。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个体工商户,在我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可以缴存公积金,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以用于归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建立断缴预警闭环,根据个体工商户实际情况,发放利率低、额度高的个人公积金贷款,优化放贷流程。(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牵头)

(九)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完善新市民等群体保险产品。探索开展因不可抗因素等导致个体工商户营业损失保险,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鼓励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延长保单缴费期、复效期。(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

三、提升市场竞争活力

(十)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行创业“小管家”服务模式,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平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县人力社保局牵头)

(十一)加快发展线上模式。鼓励个体工商户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等模式,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从事零售、餐饮、便民服务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的线上经营提供支持,放宽入驻条件,简化运营规则,提升线上经营水平。(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二)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支持个体工商户根据信用评级申请不同的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激励名额,提高经营性收入。(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牵头)

(十三)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宣传小微企业发展各项优惠政策,对有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帮扶、引导、培育和适当资金补助。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按规定允许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十四)提高行政审批便利化。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一网通办”,实现“一日办结、零成本、零费用”,对符合条件的许可审批,实行容缺办理。全面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分批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营”。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允许延续原成立时间、字号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注册、结清税款等提供便利。(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信用监管。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示、经营异常状态管理等制度,对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重新取得联系或补报年度报告后即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信用”抽查,对信用度高、风险性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提高个体工商户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信用积累意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六)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县财政局牵头、县政务办配合)

(十七)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发挥品牌指导服务站作用,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及相关服务。(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收费行为监管。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交通物流、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金融等领域,持续开展违规收费清理整治,重点整治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自立项目乱收费、不严格执行纾困收费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乱摊派等问题。(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九)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健全审查工作机制,推动各部门做到政策措施出台必审查、审查必规范,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进柔性执法,进一步拓展首违免罚清单,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县司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五、营造诚信经营氛围

(二十一)构建个体工商户信用平台。建立县级信用平台,通过信用评价体系模型开展个体工商户分级分类评价,建成“信用+小店经济”综合性应用场景,在金融支撑、政务服务、行政管理、费用减免等方面应用评级结果,拓展县级信用激励约束场景,同时实现信贷审批、政务服务、政策推送、诉求反馈、典型选树、信用监管等功能,引导小店经济向上向好发展。(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二)开展示范诚信创建。引导民个协会当好个体工商户的联络员、信息员、服务员,开展创新创业政策宣传引导,组织宣传培训、银企对接、用工对接、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帮扶力度,对诚信度高、经营业绩较好、促进社会就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财政一次性奖励。强化责任落实,将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底考核。(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牵头)

本通知自2023年7月29日起施行,上述政策执行时间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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