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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1753/2023-155318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7-2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23-0001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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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象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象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县纪委监委、组织、财政、民政、审计、住建、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产经营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按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关规定执行,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达到镇乡、县级确定的标的额应当进入相应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未达到规定标的额的,由村自行招投标。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长期合同应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及时收缴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及金额的结算情况,确保合同完整兑现。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出资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控股的村属企业,其设立及其章程应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乡(街道)备案。村属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目标、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及年终利润分配方案,应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年度资产负债、净利润、利润分配情况应向成员公开。村干部在村属企业兼职的,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取酬。

多村联合投资的企业应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向外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严禁超实力举债搞建设、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须经镇乡(街道)审核同意,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镇乡(街道)可以根据村级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通过数字化预警、下发预警通知书等措施发布预警信息。纳入预警监管名单的,不得再举债兴办非必要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规范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工程项目立项审查、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变更、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管理,严格按照村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得参与本村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农村集体资产时,涉及下列重大事项的,应依法依规实行“五议两公开”决策机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三)重大投资、集体举债及集体资金出借;

(四)道路、桥梁、水利等村级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

(五)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集体资产处置,包括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

(七)依法进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八)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九)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对需要审批的村级重大事项,未经“五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所涉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资产登记保管制度,每年开展一次集体资产清查,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进行界定确认和登记。对社会资助、捐赠和财政补助所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做好确权登记;对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权属界定;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账实相符。清查核实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开,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要求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负责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盘点、统计等工作。专管员人选须经镇乡(街道)审核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乡(街道)备案,人员调整须经镇乡(街道)批准。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经营活动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每年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编制全年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如需调整,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不得未经调整超预算开支。年末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杜绝“白条”抵库、坐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数字化运行与监督,推行集体资金“无纸化”审批及银联直付、二维码收款、“村务卡”支付等无现金管理方式,对村级账目和资金链实行全程信息化监控。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般账户及数量,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通过,开设的一般账户基本信息及数量,应报镇乡(街道)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金额,并将收益及时入账。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开支限额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制度。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与联审联签,城市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应指定1名党组织成员或社管会成员联审联签。数额较大的财务支出,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联审联签;数额巨大的,在联审联签前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报镇乡(街道)审核。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由镇乡(街道)根据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明确开支的项目内容、范围、标准和程序。完善村干部报酬、交通差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定项限额制度,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杂志,杜绝村级行政性公务接待支出,严格控制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应付、上级补助、奖励及捐赠的资金、物资等经济业务须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单位名称、发生时间、金额、原因及经手人、证明人等内容,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积极催收各类应收拖欠款项。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收入款项须附带合同等相关依据,支出票据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盖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等。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盗用。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制度。村级报账员负责保管现金、支票、有价证券,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镇乡(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账、明细账,保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当年净收益在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后实行按股分红。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专项应付款、国家和村属企业或集体资产转让所得、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留用地指标折算的集体经济发展资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款项不得列入当年收益分配。预收以后年度的应按合同约定分摊到以后会计年度核算,不得在当年度进行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档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管,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凡要求查阅村集体资产管理档案的,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将查阅情况进行书面登记。涉及查阅财务会计档案的,还须经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集体资产管理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清册,报镇乡(街道)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保障其成员对本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资产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有关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应当履行民主理财的监督职能,每月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查,及时公布审查情况,并于每年年末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年度村资产管理审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月或按季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公开前应通过村级监督机构审核并签章。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自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成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和镇乡(街道)负责组织审计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原则上村级组织一届内审计不少于两次,发生重大信访事项和村干部离任必审。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和镇乡(街道)报告。镇乡(街道)应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

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镇乡(街道)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把关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向镇乡(街道)至少提交一次资产管理和财务运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三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镇乡(街道)应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检查监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落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关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撤村并居的城市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象政办发〔2011〕119号)同时废止。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