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象山县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 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7-27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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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现将《象山县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象山县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
一、公租房保障条件
申请象山县公租房保障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除符合《宁 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6号)、《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甬建发〔2023〕49号)等文件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条件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象山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象山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财产条件
1. 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象山县商品房销售均价(按象山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象山县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三)住房条件
1.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2.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市无住房。
(四)其他条件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主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技师(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获得宁波市区(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劳动奖章”、“宁波工匠”、“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5.从事维护城市基本运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一线工作岗位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岗位范围和工作年限,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布,符合条件人员可不受社保缴纳规定限制。
6.新市民量化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和实施事项,按年度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县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7.省、市规定的保障条件。
二、 其他
(一)原已按城乡一体化政策纳入公租房保障的本县乡村户籍公租房保障家庭,符合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类型除户籍外其他资格条件的,可按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类型继续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二)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