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山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象山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保障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和《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幼儿园办园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在成本监审基础上,报经县政府同意,拟定调整全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收费标准,相关问题公开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小中大班统一基准价收费标准,六星级由850元/生·月调整为920元/生·月,五星级由650元/生·月调整为730元/生·月,四星级由580元/生·月调整为660元/生·月,三星级由480元/生·月调整为540元/生·月,二星级由390元/生·月调整为450元/生·月。各幼儿园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小班保教费按小中大班实际执行收费标准的130%收取。

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取继续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从2023年秋季起招收的入园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原在园幼儿保教费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至幼儿毕业。

四、民办幼儿园转为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按照调整后新生的收费标准来执行。

五、其他问题按《象山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象价〔2013〕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收费标准的制定方案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853821142@qq.com

2.电话:89387379

3.邮件地址:象山县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1号楼904室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4.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