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1753/2023-156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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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7
县政府办公室
县府办
通知
主动公开
象政办发〔2023〕32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象山县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7日 象山县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服务业强县,促进象山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培育头部企业,发挥服务业领军企业的带动引领作用,根据《浙江省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工作导则》(浙服务业办〔2023〕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发改局负责牵头组织县服务业领军企业(以下简称“领军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企业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领军企业认定工作按照“自愿申请、集中评审、分类认定、有进有退”原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每次认定数量根据申报情况确定。 第四条申报领军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象山县域内(不含象保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纳入本县统一核算。 (二)所属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七个重点行业及其细分领域。 (三)守法经营,近三年未被纳入企业失信名单,未出现债务违约,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事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损害消费者和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风险事件。 (四)近两年企业增加值达500万元以上,且申报当期仍然在库并正常经营。 (五)申报企业社保参保率符合相关要求。 第五条领军企业认定采用综合评分制,申报企业总分为基础得分和附加分两项合并计算: (一)基础得分。包括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规模、年度营业收入增速、年度增加值规模、年度在象实缴税额4项指标,权重各为25%。基础得分按百分制计算,为4个单项指标得分总和。各项指标按行业分类排序,排首位企业该项指标得分为满分,其余企业按差距比例依次赋分。 (二)附加分。企业申报年度内获评浙江省服务业“亩均效益”领跑企业、浙江省服务业百强企业等省级以上服务业领域专项荣誉的,每项加5分;获评宁波市服务业百强企业、宁波市服务业“创新之星”等市级以上服务业领域专项荣誉的,每项加2分。附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六条领军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县发改局发布申报服务业领军企业通知。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初审推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人力社保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名单报送县发改局。 (三)综合评审。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发布。将拟认定名单在县发改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行文发布领军企业名单。 第七条领军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每年县发改局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与年度奖励挂勾。 第八条对首次认定的领军企业,有效期内每家分年度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当年度奖励2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企业综合评分位列行业前三或不低于本行业新增领军企业的,分别再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若本行业领军企业少于或等于3家时,则第二年、第三年企业综合评分不低于本行业新增领军企业,方可获得对应年度奖励。对应年度综合评分不符合要求的无奖励。 第九条鼓励服务业领军企业争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同时奖励10万元。对核定上报的研发经费比上年度增长10%及以上、占营业收入比重4%及以上的服务业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必须连续两年增长),按照核定上报的有效研发经费实际增加额给予10%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领军企业实施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业务获市级补助的,再给予实际认定投入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军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信贷支持,可申请按银行日均贷款余额的2%给予其最长三年的贴息补助。鼓励县内银行机构对领军企业采用年审制、无还本续贷等灵活方式予以支持。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服务业领军企业提供更多融资增信服务。 第十一条保障领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及计税年薪35万元以上人才的子女在中心城区义务段学校就学,按照象山县中心城区入园入学招生政策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园入学便利。 第十二条 享受景区游览服务,服务业领军企业每年可安排3次(每次不超过10人),免费游览县内各国有景区。 第十三条领军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认定三年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领军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企业被纳入企业失信名单; (四)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如与本县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已享受非普惠政策的企业获评领军企业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第八、第九、第十条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