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3-156354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8-25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来 源

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23〕34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金融服务业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行象山县支行、各金融机构:

《象山县金融服务业评价暂行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象山县金融服务业评价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县内各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央、省、市、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金融形势和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及金融工作重点,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原评价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一、评价对象

(一)银行机构综合评价

县内成立一年以上的银行机构。

(二)单项优秀评选

县内成立一年以上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二、评价指标及分值设定

(一)银行机构综合评价

银行机构综合评价指标满分100分。分为存款、贷款、贷款结构、资产质量、小额保证保险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调研信息和定性指标等八项,详细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综合评价指标数据以人行象山县支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相关报表为准。

农业发展银行象山县支行按实际项目对接、信贷投放增量等指标另行评价。

(二)单项优秀评选

单项优秀评选根据评选依据(详见附件2)进行评选,在单项评选排名基础上综合考量。其中银行机构单项优秀设置3个奖项:制造业融资服务优秀、金融创新优秀、金融风险防控优秀。保险机构单项优秀设置2个奖项:金融创新优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优秀。地方金融组织单项优秀设置1个奖项: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优秀。

三、评价程序和结果运用

为保证评价的公开、公平、公正,本评价由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会同人行象山县支行等单位共同实施。

(一)申报。参加金融服务业评价的金融机构,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相关评价材料报送至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其中:参加银行机构综合评价的金融机构,需对评价内容进行逐条自查自评,填报《银行机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并附相关自评材料;金融服务业单项优秀评选采取机构自荐、金融监管部门审核的办法进行评选,参加评选的金融机构,需填报《金融服务业单项优秀申报表》(附件3),并附自荐单位自荐材料。农业发展银行象山县支行以金融服务业评价内容为依据形成工作总结进行报送。

(二)审核。由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形成评价结果报告。

(三)结果通报。评价结果报告报县政府审定后,由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1.银行机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类给予奖励。

2.金融服务业单项优秀评选。设单项优秀奖若干名,分别给予奖励。

3.农发行象山县支行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分等级给予奖励。

4.视情将银行机构综合评价获奖单位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绩突出集体,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5.奖励资金额度由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商定。

6.对象山县金融业协会实行定额奖励,奖励资金为10万元。

(四)资金下达。根据结果通报,下达奖励资金发放文件,由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印发。奖励资金通过“甬易办”拨付,各金融机构可自行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评价资格

(一)未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由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措施,导致辖区内金融不稳定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我县金融业形象的;

(四)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不善,导致重要业务系统连续停止运行半个工作日以上,或造成系统被破坏致瘫痪等严重后果的;

(五)现任班子成员涉嫌重大违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的。

附件:1.银行机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doc

          2.金融服务业单项优秀评选依据.docx

          3.金融服务业单项优秀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