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609/2023-157699
部门文件
县级政策
城乡建设(含住房)
2023-08-31
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建综〔2023〕15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象山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限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8月31日 《象山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限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限时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切实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限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9〕29号)、《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对全县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等4类困难家庭居住的房屋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房进行即时限时救助工作,实现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常态化,做到发现一户、即时限时改造一户,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条件。 二、救助对象 申请救助时符合县民政局等部门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且现有住房鉴定为C、D级危房的4类困难家庭。符合即时限时救助条件的其他对象。 农村危房以受委托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为准,鉴定结果为C、D级的,即确定为危房。 三、改造方式 原则上拟改造的农村危房属整幢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房(C级)的应修缮加固,具体视救助对象改造意愿和实际情况确定。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所在镇乡(街道)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合理并科学规划建设。 四、救助标准 拆除重建的按每户2万元标准予以补助,修缮加固的按每户1万元标准予以补助。重建和修缮加固成本,可由当地乡镇(街道)结合村委会证明,经公示7天无异议户,给予建造成本认定意见,相关费用须出具正规发票,发票金额未超过补助标准的,则按实际发票金额补助。拆除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改造的补助不能重复享受。每户家庭依照本办法仅可享受一次补助。 五、救助程序 1.农村困难家庭户向属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乡(街道); 3.镇乡(街道)根据困难户提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镇乡(街道)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局、住建局; 5.县民政局、住建局依据职责分工审核认定,确定困难户危房救助对象并公示; 6.县住建局、镇乡(街道)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对已鉴定为C级、D级的困难家庭住房确定改造方式,并依据规定的程序指导改造施工; 7.镇乡(街道)根据改造完工情况,对已拆除重建的房屋进行竣工验收,对已修缮加固的房屋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 8.县住建局、财政局对镇乡(街道)上报的已完成改造验收的,进行现场抽查,验收合格后下达补助资金; 9.镇乡(街道)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将申请表、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困难家庭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复核鉴定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公示情况、影像照片等资料整理存档并报县住建局备案,同时将档案信息录入房屋管理相关系统并形成电子台账。 六、资金管理 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功能,集中资金精准扶贫。补助方式可按照“当年改造、次年补助”的要求,原则上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转账支付发放到位。 七、其他 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以及历史建筑的危房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