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430/2023-15629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卫生

成文日期

2023-04-20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来 源

县卫生健康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卫〔2023〕42号

关于印发《象山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象山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合议后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情节复杂,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及其受委托执法的卫生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立案查处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组成人员

成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执行集体讨论,由局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法制、卫生监督所、医政等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局法制科、公共卫生科等相关科室长和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组成。案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案审委主任或副主任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案件审议,同时成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咨询委员会,为案审委提供专业支撑。

第四条   审议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四)拟处以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五)拟处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六)跨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七)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八)主管领导认为案情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议事规程

(一)会议组织

承办科室或者机构填写《象山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并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局法制科。

法制科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案审办主任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案审办提出集体讨论申请,经案审委副主任委员向案审委主任委员汇报同意后,由案审办组织安排。

案审委会议原则上在案审委主任委员同意后一周内召开。

(二)会议召集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也可由主任委员根据案情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人员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人数要求

案审委会议至少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副主任以上领导2名)参加,方可举行。

案件审理意见需有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四)会前准备

案审办应提前将案审委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应及时告知案审办。县卫生监督所应事前将拟审议案件的简要情况进行整理汇总。材料应当包含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清单、法律依据、处罚建议等内容;案件疑难复杂的,应当视情展示主要证据材料等。

(五)会议议程

1.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查处经过、违法事实、证据、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分歧意见、处罚建议以及与案件相关背景情况等;

2.执法机构负责人发表意见;

3.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4.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确定处罚意见,参会人员审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六条  提交局党委会讨论案件

同时应提交局党委讨论通过的案件:

(一)拟对公民处以10万元以上、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吊销许可证件;

(三)涉及重大疑难复杂,认为确需提交的案件。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案审委审议案件时应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准绳;

2.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

(二)案审委或其他审议人员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案审委会议主持人决定。主持人的回避,由案审委讨论决定。

(三)审议案件时,案审委人员应明确提出相关意见和依据。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案审委主持人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决定;参会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

(四)案件讨论情况由案审办负责记录,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经参会人员签名确认后归入案卷。

(五)经案审委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案审会决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案审会决定。

(六)案审委会议参加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