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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2588/2023-157680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成文日期

2023-11-02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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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2023年8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甬市监综﹝2023﹞239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关于做好国家试点经验复制推广推进营商环境政策迭代升级的通知》(甬营商办〔2022〕2号),持续推进省委省政府“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明确对符合特定条件的11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制定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草拟《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征求意见稿)》,拟对11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高频违法事项,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就《征求意见稿》向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2023年7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宁波市政府网站公布《宁波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个别单位对征求意见稿的个别用词表达提出修改建议,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具体意见给予适当的调整。

三、主要内容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违法行为条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行政强制条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用情形: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受理,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二)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违法行为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情形: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及时改正,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

违法行为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情形: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广告中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违法行为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情形:广告中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但未标明出处,及时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五)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违法行为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情形: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已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六)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违法行为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及时改正

(七)超过广告审批有效期继续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违法行为条款:《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情形:广告内容与原批准情况一致,及时改正

(八)发布农药、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违法行为条款:《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情形: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九)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违法行为条款:《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适用情形: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违法行为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行政强制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

适用情形: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

(十一)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

违法行为条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行政强制条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

适用情形: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及时改正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处室:法规处

联系方式:0574-89189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