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3422293/2023-15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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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通知
主动公开
象文〔2023〕40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9月13日 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人员行为,加强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管理,维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用工单位与宁波东方蔚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后,宁波东方蔚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本单位派遣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县编委办核定职数内,用人单位(科室)提出申请,报局办公室,经主管局同意后,对接宁波东方蔚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布招聘公告,按照招聘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 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备与拟聘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第四条 派遣人员工资待遇由用工单位核定,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按专业技术、管理辅助、工勤服务三类岗位分别确定。专业技术和管理辅助类岗位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其中专业技术类岗位人员取得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初级增加岗位工资100元/月,中级在初级基础上再增加岗位工资100元/月。 2.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根据派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满一周年核定工龄工资50元/月,每增加一周年增发50元/月,上限为15年。各单位将原聘用编外人员转为劳务派遣,工作时间予以连续计算。 3.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与派遣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相挂钩,用人单位根据可发放总额统筹发放,按照考核档次拉开收入差距,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绩效工资按年发放,发放总额限定在人均8000元/年以内,不足一年的按月实算。当年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各发放2000元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在考核结束后发放2000元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不发放此笔绩效工资。 第五条 派遣人员被聘用且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从合同履行当月起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五险一金待遇。五险一金根据县相关文件通知进行调标。 第六条 派遣人员从合同履行当月起享受工会节日福利待遇、春秋游活动;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周年后,享受工会疗休养活动。 第七条 派遣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周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八条 病假、事假管理。派遣人员因私请假的,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向用工单位提供请假条。 请事假的,应先在当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中抵扣。年休假天数已扣减完的,当年事假累计10天及以下的,工资待遇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10天以上20天及以下的,工资待遇中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90%计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2个月及以下的,工资待遇中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75%计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 当年病假累计10天及以下的,工资待遇照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待遇中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75%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资待遇中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按90%计发,绩效工资按5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资待遇中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按70%计发,停发绩效工资。 病假超过20天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以上天数均按工作日计算,22个工作日为1个月。 第九条 派遣人员被《象山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问责的,按《问责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派遣人员录用之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首次 合同期限为叁年,试用期叁个月。试用期期间,岗位工资按90%计发,其他不计发。首次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续聘,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协商一致,每叁年续签合同一次。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岗位调配,积极完成工作任务。派遣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不徇私情,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单位队伍形象。凡因违规操作引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规者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工伤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变化等特殊情况,用工单 位需解聘派遣人员的,应提前30天告知派遣公司和派遣人员,经济补偿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派遣人员因特殊情况,合同期未满个人需辞职的,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待工作交接和解聘手续完成后方可离岗。 第十三条 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 解除、终止派遣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费: (一)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工作态度恶劣,被工作对象有效投诉 2 次以上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的; (四)因酒后驾驶、参与“黄赌毒”、聚众斗殴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以上处理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向工作对象吃拿卡要的; (六)违反效能禁令,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因工作需要,本人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八)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派遣人员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派遣人员每年度考核一次,由各用工单位组织。考核对象为全体在职派遣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实绩、业务能力、纪律作风等。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其中优秀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20%,报单位班子讨论决定。如有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一)至(七)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每人发放一次性奖励资金1000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 年9月13日起实施,由象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局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