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529/2023-156799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3-09-18
县人力社保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13-2023-0007 |
文件编号 | 象人社〔2023〕58号 |
政策解读 | 点击查看 |
政策图解 | 点击查看 |
文章正文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甬人社发〔202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2022年1月 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130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60元。 (二)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20元。 二、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3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