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23-157082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3-09-3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来 源

县府办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政发〔2023〕20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购房补贴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建发〔2023〕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在象山县范围内购房的个人进行购房补贴。具体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实施主体:象山县人民政府。

三、补贴对象: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在象山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调产安置购房和产权调换购房除外)的个人。购房时间以购房人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时间为准。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需要提供网签备案合同。购买商业办公用房、车位、车库以及通过房票购房、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和大学生购房补贴等情况不列入补贴对象。

四、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者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 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风险管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购房人撤销购房合同,需将补贴资金一并返还。若有违规套取购房补贴行为,一经发现,个人退还补贴资金,涉事房地产企业暂停网签。

六、其他事宜: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申请、发放补贴的方式、时间以实施办法为准。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