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393/2023-15636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审计

成文日期

2023-08-31

发布机构

县审计局

来 源

县审计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委审发〔2023〕2号

中共象山县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印发《象山县审计整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县直及驻象垂直管理单位党组织:

现将《象山县审计整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象山县委审计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


象山县审计整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推进浙江省“七张问题清单”中“重大审计问题清单”工作机制,实现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认真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建议等,采取纠正措施、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督查,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和处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各级领导对审计工作批示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考核,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上一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涉及整改销号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处理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是指依法接受审计(调查)的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整改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综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审计文书作出的需要执行的审计决定、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移送处理的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期限,是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文书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一般不超过60天,未明确的按60天计算。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综合报告的整改期限设定为60天。

第二章  审计整改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过程和结果承担直接责任。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之后,应当在规定的审计整改期限内,通过浙江省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向县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方案、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审计整改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整改工作的组织情况;

(二)整改目标;

(三)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四)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五)计划完成整改的时间;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包括: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任务压实或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未完成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及预计完成时间;

(五)其他有关内容,如整改措施与审计建议的关联等。

第三章  整改督查分工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在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坚持统一领导、高效规范的完成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审计办”)负责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制度机制,牵头全县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结合整改情况,提请县审计委员会成员单位协助推进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三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县领导关于各类审计文书的批示意见及时分送被审计单位、整改牵头单位及县审计局,并及时将被审计单位、整改牵头单位整改及工作落实结果反馈县审计局。

第十四条  县纪委县监委机关负责指导派驻纪检监察组对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开展审计整改谈话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进行查处、问责;将审计整改列入巡察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述职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并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及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督促落实直属国有企业在政策执行、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职务任免、绩效评价、奖惩的依据之一,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负责在依法出具审计结果文书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跟踪督查和通报整改工作进展。

第十九条  其他部门在审计整改督查需要时应予以协助。

第四章  整改督查方式

第二十条  日常督查

县审计局根据业务科室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进行梳理归纳、综合提炼、列出清单、提出建议。根据需要向被审计对象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发《审计预警提示函》,列出有关问题和情况清单,提出包含预警提示对象、具体内容和建设性意见的建议。接受预警提示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书面反馈的自查自纠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督查

县审计局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积极鼓励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应对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报告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当时做了整改之后又恢复原状等违规行为。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后,县审计局在审计整改期限内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尽快落实审计整改事项,体现审计整改效率。

第二十二条  实地督查

在日常督查和项目督查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未提供整改情况、审计决定未执行到位、审计报告问题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移送处理事项未落实以及其他重要审计项目的跟踪落实等情况,县审计局应采取实地督查方式进行督促落实。实地督查需向相关单位发送通知书,说明审计整改督查的内容、时间与要求等,并在完成实地督查后,出具督查报告。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督查工作开展情况;未整改落实或未整改落实到位的事项及原因;在综合分析被审计单位、业务科的处理意见基础上,提出下一步拟采取处理措施的建议,如提请政府重点督查、通报、公告和问责等意见。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同时抄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重点督查

对实地督查未能落实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以及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的被审计单位等,由县审计局党组会议审议商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重点督查。重点督查结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事项,同时抄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四条  联合督查

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成立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国资管理中心及县审计局等单位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对当年度整改到期的审计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以前年度需要整改的重要问题进行不定期的督查。联合督查结果及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审定。由县委审计委员会统筹协调重点单位和重要事项的审计整改督查,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工作,审议提请有关部门的追责问责事项。

第五章  审计整改考核

第二十五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监督审计整改考核工作。县委审计办负责跟踪审计整改考核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委审计办牵头成立审计整改考核审定组,审定组成员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县审计局等单位组成,对被审计(调查)单位进行审计整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整改考核的内容

审计整改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涉及基础考核和成效考核两块内容,并按得分情况划定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1.基础考核,指的是审计整改工作落实情况,重点围绕“整改方案制定情况、审计整改报告报送情况、审计整改结果公告情况、整改系统填报完成情况及领导批示整改”五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该项考核基本分为80分,并按未完成的事项进行扣分。

2.成效考核,指的是审计整改成效完成情况,重点围绕“各级审计问题清单落实情况、建章立制情况、审计决定执行情况、非审计移送问题的处理情况、审计整改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考核。该项考核无基本分,按实际成效进行计分。

第二十八条  结果运用

审计整改考核结果上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经济责任审计单位的整改考核结果上报县经责联席会议。审计整改结果作为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有关负责人评价、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整改考核结果纳入整改单位年度综合考核。

第六章  相关工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整改督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在执行期限后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经县审计局审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注重整改督查情况分析研究。对整改督查中反复出现、屡审屡犯及整改普遍不到位等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原因,提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整改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着眼宏观管理,从体制机制上完善政策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彻底整改。

第三十一条  探索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需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检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机关和部门协助落实审计整改的问题,可出具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的函,或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要求予以支持和配合,必要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督促整改,共同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到位。

第三十二条  实行审计整改通报制度。对积极主动做好审计整改、整改效果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典型经验。对屡审屡犯、以前年度审计事项仍未整改到位、拒绝和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及审计整改中的普遍性、典型性和苗头性问题,可以经政务公开相关程序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或予以公开。

第三十三条  推行审计整改公告制度。在认真核实审计结果整改情况的基础上,对涉及民生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整改情况、重要审计项目整改情况、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及移送处理落实情况等,逐步公告审计整改结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参与审计整改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四条  强化行政问责机制。审计整改督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所承担的责任,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依法作出的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未认真执行、执行不力或拒不执行的;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报告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取欺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

(四)对于移送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推诿、拖延而长期不作调查或处理等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

(五)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县审计局应及时跟踪了解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由县委审计办、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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