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641/2023-159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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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2023-02-15
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通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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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环发〔2023〕4号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2〕23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2〕237号)和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浙环函〔2022〕204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4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 2023年2月15日
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方案 (2022-2024年)
为深入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2〕23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2〕237号)和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浙环函〔2022〕204号)等文件要求,健全排污许可证质量保障机制,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有效发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心制度效能,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支撑,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围绕排污许可提质增效主线,贯彻落实五项管理机制,推进四类重点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提高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强化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压实主体责任,加强联合监管,构建排污许可证质量“源头把控、过程管理、事后监管”的全闭环管理模式,提高证后监管效率,提升核心制度效能,发挥“一证式”管理效果。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建立排污许可证核发联合审查、现场核查机制,完善排污许可动态更新机制,健全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机制。到2023年10月底,完成限期整改“清零”重点工作,全面完成“双百”任务目标,实现排污单位全部持证排污。到2024年底,持续开展常态化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全面提升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质量,支撑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联审核查机制 1.开展联合审查。原则上根据科室职责分工制定排污许可核发规程,依据企业实际申报情况开展联合审查。审批科负责审查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材料完整性及其执行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合规性;监测站负责审查自行监测方案的合规性;综合一科负责审查排污许可证大气、总量方面申报内容;综合二科负责审查排污许可证固体废物、土壤、地下水方面内容;县五水办负责审查排污许可证水方面申报内容。对许可证内容中涉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以外的其他管理要求,或处理原则不明确的,由各职能科室协商审查。每次联合审查各职能科室须派代表出席,并做好联合审查记录存档备查,各职能科室应对审查结果负责。 2.做好现场核查。2023年1月1日起,对于首次申请或者因涉及改(扩)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审批科应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前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排放口信息与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并做好现场核查记录。对于尚未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现场核查时间可推迟至排污单位投产排污之前。对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科还应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核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现场核查工作,车辆安排由办公室协调。现场核查组根据企业生产和排污情况由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监测、执法等职能科室组成。因故不能及时参加现场核查的应自行前往企业做好现场核查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对于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内多次重新申请的,审批科应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核查。 3.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经批准后,若建设内容较环评文件发生变动,排污单位应对照国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分类处理。验收前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未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在验收报告中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并进行信息公示后,按规定变更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在附件中上传相关材料;对验收后发生变动的,应纳入环评管理,并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审批科应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从严核发。 4.引入技术评估。审批科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委托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技术机构应对其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二)落实质量抽查机制 1.开展常态化抽查。根据市局安排组织开展对县内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采取平台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抽查,并落实联审核查机制,按各科室职能分工进行联合审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当年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总数的25%(其中平台检查比例不少于15%,现场检查比例不少于10%)、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总数的15%(其中平台检查比例不少于10%,现场检查比例不少于5%),抽查信息应当在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记载,每半年将抽查结果和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市局。 2.建立整改台账。对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职能科室应分级分类处置,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销号整改。 (三)落实动态管理机制 1.严格排污许可管理规程。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依法落实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延续、变更、撤销、注销、吊销等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动态更新。审批科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临期、对应的排放标准有更新的排污单位进行提醒,执法队督促其依法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 2.实施变更留痕。对于审批科主动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变更,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许可证变更、延续记录”表中记录排污许可证变更内容或事由。对于已关闭排污单位,经执法队现场核实后,审批部门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跟踪企业后续处理结果,强化监督管理。 (四)落实部门监管联动机制 1.执法监管联动。加强信息共享,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信息共享机制,审批科及时将排污许可核发、变更等信息共享至相关职能科室,相关职能科室应配备相应权限的账号,并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切实构建起“一证式”监管体系。强化排污许可核发监督、执法监管、环境监测“三监”联动,加强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建立排污单位违法线索发现、问题反馈、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一条龙”管理工作机制,实现排污许可核发监督、执法监管、环境监测全闭环。同时,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职能科室应针对环境管理要素将排污许可落实情况纳入各自业务日常监管内容并督促排污单位及时改正发现的问题,同时告知审批科。 2.协同审查执行报告。审批科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进行线上核查,执法队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真实性检查纳入年度计划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和远程核查,监测站定期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核查,核查结果互通共享。 3.移送问题清单。审批科及时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发现的排污单位问题清单共享给执法队、监测站等相关职能科室,执法队将现场检查发现的实际建设、运行情况与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信息不符的排污单位清单反馈给审批科,监测站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及时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线索反馈给执法队,其他职能科室发现排污许可方面问题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队等科室。 4.开展督促整改。执法队对涉及环境违法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审批科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排污单位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进行变更、重新申请,监测站督促落实自行监测要求,齐抓共管,提高监管成效。 5.强化信息化监管。执法队将排污许可证数据库和排污登记库中排污单位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对正面清单内排污单位以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分表计电、刷卡排污等信息化执法监管方式为主,减少现场检查次数。监测站指导排污单位在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统一规范报送自行监测数据。 (五)落实信息公开机制 1.加强信用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及市局工作安排,加强对第三方技术机构的监管并做好上报工作。 2.建立典型案例库。规范典型案例报送机制,按市局要求收集排污许可执法典型案例,按照生态环境部建立的排污许可执法典型案例收集、解析和发布机制,定期报送、统一发布。 (六)深化排污限期整改“清零” 推进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含带整改要求的排污许可证)的整改清零,原则上2023年11月底前全部实现持证排污,对逾期整改未完成且仍继续排污的企业,由执法队依法处理。根据整改事项的难易、缓急,采取上门服务、个性化帮扶等针对性措施,指导排污单位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全面完成整改,并定期对其整改进度进行监督督促。建立限期整改排污单位台账,实施挂单销号,按要求向市局报送整改进度,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应请示县人民政府研究后,给出情况说明,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限,妥善解决影响排污许可证审批和管理的遗留问题。 (七)持续推进“双百”任务 1.按市局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审批科应依托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取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2023年11月底前完成除附表1外的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实现持证排污单位质量审核全覆盖。 2.按市局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审批科组织开展全部持证排污单位年度和前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每年4月、7月、10月底前,完成上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对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完成典型行业持证排污单位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重点审核执行报告中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自行监测频次合规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推动执行报告内容完整、数据准确。2023年完成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环境治理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纺织印染、卫生。 3.按市局要求开展排污登记真实性和合规性核查。2023年完成辖区内排污登记的2.5%的真实性核查和2.5%的合规性核查。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大保障力度,不断夯实排污许可证质量,提升排污许可核心管理制度效能。进一步强化技术支持和帮扶指导,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提质增效各项重点工作实施进展,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九)注重宣贯培训 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政策宣贯,组织“送法入企”活动,结合实际案例“把脉问诊”,“零距离”指导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加大对管理人员、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第三方技术机构人员的培训力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期排污许可相关业务培训。 (十)强化监督考核 结合生态环境部“十四五”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考核方案、国家和省级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情况做好考核工作,考核指标重点关注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规范性审核是否完整准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率和未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处理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综合考虑排污许可“双百”任务重点工作抽样复核结果和工作完成情况。
附件:1.2021年度和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行业指标 2.排污许可提质增效任务分工表
2021和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 行业指标
注:行业类别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的行业类别对应
排污许可提质增效任务分工表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象山分局办公室 2023年2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