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406/2024-16145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政策层级分类

县级政策

主题分类

水利

成文日期

2024-01-10

发布机构

县水利局

来 源

县水利局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象水发〔2024〕5号

象山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塘安澜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镇乡(街道)、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加快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全力打好海塘安澜工程建设攻坚战,围绕目标任务,加强海塘安澜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现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塘安澜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甬水排函〔2024〕1号)文件精神和《宁波市海塘安澜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整改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海塘安澜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申报

1.严格执行海塘安澜建设规划与计划。已列入《浙江省海塘安澜千亿工程象山县建设规划》(2020-2035年)建设任务,并列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若需要提前实施的(包括沿塘闸泵),根据项目实施轻重缓急和前期推进情况,申报海塘安澜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要纳入县级年度投资计划,再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加快前期审批

2.认真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法人单位切实提高设计质量意识,牵头委托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须严格执行2022年浙江省水利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的通知》函件精神。根据《浙江省海塘工程技术规定》,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纸中明确海塘抛石料等主要材料的技术或规格标准。

3.及时办理环评等审批工作。严格按照项目环评、水保等相关审批规定,在完成初设报批后及时开展环评审批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若涉及社会风险评估、安全评估和文物保护方案审批等,需同步推进落实。

4.提前开展用海审批工作。在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报批稿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开展用海审批工作,切实推进用海或临时用海审批进度,避免发生违法用海问题。

5.提高项目概算编制质量。加强概算编制审核和把关,推动和完善不同石料的编制控制价机制。加强无信息价材料的市场前期调查,严把概算编制质量,加强中介单位的“三色令”考核,确保概算编制科学合理。

三、统筹建设资金

6.强化市级补助资金使用绩效。鉴于海塘工程面广量大,任务重。根据每年下达的市级补助资金,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分配市级补助资金,按照各海塘安澜工程实际建设完成投资拔付。各地要积极争取配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债以及其他上级等配套资金,并确保各类资金使用合理、规范、及时,充分发挥资金绩效,配合上级部门对海塘安澜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7.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宁波市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水计〔2022〕12号)规定,对海塘安澜补助资金,特别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债以及其它上级等资金,严格账户管理,严禁挪用移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8.严格执行政策处理补偿标准。项目法人单位在政策处理中要严格执行县政府颁发的征地、征收补偿标准等文件或重大项目专项政策精神,严禁变相提高补偿标准或擅自扩大补偿范围。

四、规范建设管理

9.强化落实保障措施推进项目进度。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协商解决海塘安澜建设任务中的难点问题。强化业务指导,争取要素保障。要盯紧工作目标,突出问题导向,积极履行职责,优化项目审批手续,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对项目进行清单化考核,月(季)度对标对表,严格督查通报机制,合力推进海塘安澜工程建设。

10.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提高履约质量。加强行业监管,项目参建单位不得擅自更换合同履约主要人员,不得降低资质标准,如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经审批报备通过,若资质标准出现违规,严格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11.严格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加强海塘质量和安全管理。依规及时办理工程质监手续。

加强质量监管措施,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质量评定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有效落实“三检制”,保证施工质量。同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㓡、健全安全生产“六项机制”,有序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形成高压监管态势,坚决扼制安全事故。出现施工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标准,严格督促整改到位,对性质严重的列为质量重点监管对象和行业“黑榜”名单,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12.规范工程验收和管理。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要求,及时组织做好完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标准化管理创建。项目完工或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及时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有条件的,应及时组织对海塘(水闸)管理范围建筑物及土地等进行不动产登记。


象山县海塘安澜工程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

(象山县水利局代章)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