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江省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起草了《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19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丹河东路869号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王旖瑄,联系电话:0574-89522031。
附件:1.《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起草说明.doc
2.《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0日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江省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 市政府、市局、县委、县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更为具体实施措施的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修改涉及自然资源规划管理的中长期规划;
(三)编制或调整国土空间规划;
(四)制定或修改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五)决定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制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机关决定的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事项。
关于《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浙江省自然资源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有关规定,起草《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制订《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对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列举自然资源规划类行政决策事项、公共政策(措施)类行政决策事项等,使编制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工作更具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1150-2023)等规定。
四、文件内容
文件内容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月10日至1月19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