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司法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24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634994728@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南部商务楼3号楼1105室,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潘成波,联系电话:0574-89387636
附件:1.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象山县司法局
2024年10月14日
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各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对县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9〕143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象山县司法局
2024年10月14日
关于《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我局起草的《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对《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9〕143号)予以废止。
废止理由:《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9〕143号)第八条必须招标项目的标准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的标准存在冲突,属于主要内容与部门规章相抵触,需要废止。
二、主要内容
本文件内容系对《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9〕143号)予以废止。
《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24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司法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