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做好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司法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24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634994728@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南部商务楼3号楼1105室,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三、联系人:潘成波,联系电话:0574-89387636


附件:1.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象山县司法局

2024年10月14日

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海经区各单位(职能部门)、驻象垂直管理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对县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9〕143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象山县司法局

2024年10月14日

关于《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我局起草的《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对《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9〕143号)予以废止。

废止理由:《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9〕143号)第八条必须招标项目的标准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的标准存在冲突,属于主要内容与部门规章相抵触,需要废止。

二、主要内容

本文件内容系对《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发〔2019〕143号)予以废止。

《关于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0月14日至10月24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司法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