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山县石浦金色阳光歌舞等13家文化经营单位注销的公告

因象山县石浦金色阳光歌舞等13家文化经营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和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僵尸企业”处置的若干意见(浙文市〔2018〕7号)依法予以注销。

附件:象山县石浦金色阳光歌舞等13家文化经营单位注销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