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晟金街5幢1号楼101室杨*丹女士:
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单位于2024年10月9日对你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绿地绿化被破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七)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问题立刻整改,并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委托书到本机关接受调查。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彭云 刘丰琦 电话:0574-89387573
地址:象山县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2号楼5层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