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象山县开展长三角城市群居住证互通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推动长三角区域警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整体质效,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象山县范围内开展长三角城市群居住证跨省互通互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通互认内容

在宁波全市推行《浙江省居住证》省内互通互认工作的基础上,在象山县范围内开展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长三角城市群居住证跨省互通互认试点工作,互认内容包括:

1.长三角城市群居住证证件互认。凡持有浙沪苏皖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人员,到象山县办理居住登记后,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在象山县范围内申请居住证互认、转换办理《浙江省居住证》,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2.长三角城市群居住登记时间互认。凡是在浙沪苏皖范围内居住登记的,到象山县办理居住登记后累计连续登记满六个月的(除《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特别规定外),符合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即可在象山县范围内申请办理电子《浙江省居住证》,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二、业务流程

长三角城市群居住证跨省互通互认、转换办理在电子居住证“全程网办”基础上,以线上办理为主、线下办理为辅。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

1.线上申请:申请人实名认证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选择居住证办理(即互认)业务,按照系统提示的“告知承诺—在线填表—上传材料—确认提交”流程进行操作。

2.线下申请:不方便使用智能手机申领电子证照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其他人员,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住证办理窗口办理居住证申领(即互认)业务。审核通过后,签发电子居住证,发放《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二)审批审核。居住证互认转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互认签发。针对不符合互认条件的,必须一次性告知理由。

(三)证件关联。申请人收到事项办结短信通知后,登录“浙里办”APP,打开“我的证照”栏,搜索并关联电子《浙江省居住证》即完成居住证互认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