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62449/2024-166149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4-10-18
县渔业局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文件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BXSD65-2024-0106 |
文件编号 | 象渔发〔2024〕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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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正文 |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象山县渔业局和象山县财政局集体讨论同意,现将《象山县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象山县渔业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18日 象山县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办法 为加强现代渔业设备设施补助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现代渔业设备设施项目实施,推进渔业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4〕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象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实施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在象山县注册的具备水产品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 (二)具有固定生产场所; (三)符合国家、地方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四)原料主要来自国内外养殖或捕捞; 二、补助内容 支持在象山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用于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投入。具体补助内容主要包括水产品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购置。 三、补助方式 项目支持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对提高效率、提升品质、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生产安全的加工和冷藏保鲜设备购置和按合同建设的设施给予补助。经评审立项的项目,补助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四、补助标准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单个设备补助不超过设施设备购置价格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项目申报时间和建设期以当年度下发的象山县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能力建设项目申报通知为准,购置发票时间应在建设期内。 (三)实施单位应提供设施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及资金支付凭证、设备照片和厂区安装图片等佐证材料。 (四)同年度所申报的设备已享受其他财政补助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五)项目经县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上不予补助。 (六)实施单位应对自身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验收所需提供资料 项目验收时,实施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主体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实施及管理情况、项目效益等); (四)设施设备购买合同、发票和支付凭证等相关能够证明实际投资和支出的佐证材料; (五)第三方审计报告; (六)设施设备相关照片; (七)营业执照等申报资格相关证明。 六、工作流程 (一)组织申报 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印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明确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申报初审工作。 (二)主体申报 符合条件的主体填报年度象山县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按申报要求先向属地镇乡街道递交申请表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再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三)审查验收 1、实施主体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工程实施过程中需严格施工规范,防火防爆。设施建成后要确保性能达到预期效果,严格验收程序与验收标准,确保设施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 2、验收材料准备齐备后,申报主体应先向属地镇乡街道递交验收申请,经属地镇乡街道同意后再向县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通过后,县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3、验收设置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论。结论为不合格的,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经专家组同意后,方能认定为通过验收,仍不合格的,不拨付补助资金。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县渔业主管部门将验收意见连同验收材料逐级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严格监管 县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实施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对项目申报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