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象山县产学研合作补助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局起草形成了《象山县产学研合作补助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11月7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方式反馈我局(邮寄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3号楼9楼)。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附件:1.象山县产学研合作补助管理办法(暂行).doc

        2.关于《象山县产学研合作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的起草说明.docx

(联系人:王琴 ,联系电话:0574-89387670,联系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3号楼9楼)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8日

象山县产学研合作补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供需对接与合作,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企业创新发展,加快积蓄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或为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等签订相关技术合同,开展的协同创新活动。

第二章 补助条件

第三条 申请企业应是在我县登记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应符合象山产业发展需求,并围绕解决企业或产业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攻关、成果转化等,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技术创新性,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 申请企业与高校院所已就合作项目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

第六条 签订的技术合同应按照规定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七条 申请补助时合作项目已获得立项,且完成验收或结题不超过1年。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产学研合作实行一次性补助:

1.技术开发类按实际交易金额的30%,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30万元补助;

2.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类按实际交易金额的20%,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20万元补助;

3.技术服务类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0%,每家企业每年度最高10万元补助。

4.单家企业同年度如有多种类型待补助合作项目,按上述比例分别予以补助,每年度最高3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产学研合作补助采取“先立项、后补助”管理机制:

1.立项申报。县科技局发布立项申报通知(一年两批,一般每年5月、11月发布),申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1)《象山县产学研合作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2)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证明;(3)技术合同原件复印件。相关企业和合作项目须符合本指南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且须自技术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立项,逾期不予受理。

2.立项评审、公示及发文。形式审查合格后,由县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对拟立项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由县科技局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予以发文公布。

3.补助申请。县科技局发布补助申请通知(一年一次,一般每年2月发布),申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包括:(1)《象山县产学研合作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认定登记合同须与立项提交的合同一致,不一致的取消补助资格);(3)拟兑现的技术合同发票原件复印件;(4)付款证明原件复印件;(5)项目验收或结题证明;(6)科技成果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报告、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相关合作项目须符合本指南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且须基本完成《产学研合作项目立项申请表》中的约定指标。

4.补助审核。由县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县财政局共同确定补助名单,可以组织专家审核或实地核查。

第十条  立项后,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继续推进的合作项目,需及时向县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予以结题或撤销;无特殊情况超过项目实施期仍未验收或结题的合作项目,予以撤销;验收或结题超过1年未申请补助的合作项目,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1)关联单位之间的技术合作 ;

(2)管理创新类技术合作;

(3)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并未应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发展;

(4)技术出让方明显不具备提供相关技术的能力和条件;

(5)低水平重复的合作项目;

(6)合作经费明显高于技术交易市场规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充分运用县公共服务平台-象山科技大市场诊断技术难题、对接院校资源。

第十三条 同一合作项目如已获得其他补助,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象山县产学研合作补助管理办法(暂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产学研合作是连结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市场需求的重要桥梁,是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有效方式,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产学研合作补助管理,有效引导和激励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供需对接与合作,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推企业创新发展,加快积蓄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我局及时起草出台《象山县产学研合作补助管理办法(暂行)》。

二、起草过程

在深入调研我县产学研合作的现状、总结近几年产学研合作补助存在的不足等基础上,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象政发〔2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该政策文件内容主要包括总则、补助条件、补助标准、申报与管理、附则,共15条。

1.总则:明确了产学研合作的界定,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或为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等签订相关技术合同,开展的协同创新活动。

2.补助条件:明确了申请补助须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合作项目定位、技术合同签订和登记、获得立项且已完成验收或结题等。

3.补助标准:明确了不同类型产学研合作的补助标准,对开展的技术开发类、技术转让类(技术许可类)、技术服务类等合作,每年根据实际交易金额分别给予30%、20%、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单家企业同年度如有多种类型待补助合作项目,按上述比例分别予以补助,每年度最高30万元。

4.申报与管理。明确了办理流程和管理机制。产学研合作补助采取“先立项、后补助”模式,分为立项申报、立项评审、公示及发文、补助申请、补助审核六个阶段的办理流程,同时,明确了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继续推进的合作项目、无特殊情况超过项目实施期仍未验收或结题的合作项目、验收或结题超过1年未申请补助的合作项目等特殊情况的处理,以及不予支持的6种情况。

5.附则。明确了补助原则和实施起始时间。同一合作项目如已获得其他补助,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象山县产学研合作补助管理办法(暂行)》于10月8日至11月7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