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象山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象司[2024]3号)规定,象山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研究制定了《象山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0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
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58876696@qq.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象山县政务服务中心),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史喜乐,联系电话:0574-65733505。
象山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象山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县级各部门:
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县营商环境办对2024年8月30日以前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议,决定对1件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象山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附件: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 件 名 称(文号) | 统一编号 |
1 | 关于印发《象山县行政审批领域信用应用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BXSD20-202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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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公布办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今年6月以来,我办由综合科牵头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拟按规定将清理结果公开发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委一号改革工程,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了专项清理不公平对待企业的政策文件。为保证政令畅通,对那些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工作任务已完成或适用期已过等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我们要及时清理废止、修改完善或宣布失效,来消除制度性障碍。
二、制定的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制定的过程
今年6月,综合科确定了本次清理文件的范围为:截止2024年6月30日,正在施行的办发规范性文件,共计1件。按照职责分工,将文件的清理责任分解到责任科室,明确于8月30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对失效、废止或修改的还需要说明理由。并于11月1日-11月10日在政府信息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将研究处理征求意见情况,并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四、清理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违反上位法(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有关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规定的;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立法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
4.主要内容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客观情况不相适应的。
五、公布的主要内容
经初步清理,决定由我办宣布废止1件(废止后无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因清理文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按照有关规定自正式发文之日起即施行。
象山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象山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0日在网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