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象山县中心城区户外招牌、楼宇标识、依附橱窗和玻璃窗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意见的通知

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起草说明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招牌、楼宇标识、玻璃窗和橱窗广告设施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象山县中心城区户外招牌、楼宇标识、依附橱窗和玻璃窗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21日至12月3日。

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我局,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信地址:象山县天安路999号南部商务楼2号楼518象山县住建局城市管理科,邮政编码315700。

联系人:孙晴霞,联系电话:0574-89387576。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1日   


象山县中心城区户外招牌、楼宇标识、依附橱窗和玻璃窗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户外招牌、楼宇标识、玻璃窗和橱窗广告设施的规范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象山县中心城区(包括丹东街道、丹西街道、爵溪街道)户外招牌、楼宇标识及依附橱窗和玻璃窗广告设施设置和管理,其它乡镇及功能区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利用户外招牌发布广告的,按照户外广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定义

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楼宇标识,是指设置在建筑外表面,用于标示所依附建筑物名称的文字、图案等设施。

依附橱窗和玻璃窗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建(构)筑物橱窗里或玻璃窗上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产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以上户外招牌、楼宇标识以及依附橱窗和玻璃窗广告设施合并简称为“招牌广告”。

三、设置要求

(一)总体原则

招牌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内容真实有效,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正能量,体现城市人文特色,展现个性和创意,并与区域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二)规划设计

新建、改建建筑物时,建筑物设计方案应当考虑户外招牌等设置需求,明确设置位置等内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住建部门意见。

(三)基本要求

1.同一道路相邻建筑物设置招牌广告,其形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底线、高度、厚度要协调一致,符合建筑物整体风格,不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

2.设置招牌广告应当符合一店一招的原则。位于道路拐角处的,并且有2个不同朝向门面(出入口),可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广告。

3.设置招牌广告不得影响本建筑以及相邻建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功能和结构安全。招牌广告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侵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4.招牌广告制作应符合安全、节能、环保、耐用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

(四)禁设情形

1.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

2.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居民正常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

3.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危及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

4.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

5.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6.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分区、分级管理

1.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商业规划等城市规划内容以及县域实际,对招牌广告设置实行分区分级管理。

2.城市重要节点、主干道等城市重点区块的招牌、广告要求少而精,简约大气,强调形象品质,体现城市风貌。

3.大型商业建筑、大型卖场、各类专业市场等商业集中区域的招牌广告应富有时尚感和创新性,体现商业区业态特征,兼顾昼间和夜间亮化效果。

4.历史文化、特色商业(风貌)、旅游风景等街区的招牌广告应体现街区风韵特色,不同区域、门店招牌可风格各异,独具特色,“一招一式”。

5.已完成外立面改造或者完成新规划的区域,户外招牌设置按改造或者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6.其它存量招牌广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影响安全的,应当进行整改。

(六)施工要求

1.设置招牌广告应当征求房屋业主同意,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确保安全。

2.招牌广告制作安装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围护,设置警示标志,文明施工。施工期间不得损坏地上地下市政设施及各单位设施。施工完毕后应立即清理现场。

(七)安全检测要求

设置招牌广告存在下列情形的,设施设置满两年后,设置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或拆除。

1.设置为箱体式、大型垂直外墙式或者高度大于2.5米的独立式招牌广告。

2.高度超过建筑物3层或者在建筑物10米以上部位的招牌广告。

3.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职责

(一)设置人责任

设置人应当对招牌广告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图案、文字、灯光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设置人应当加强对招牌广告的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期间,设置人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建筑物所有权人责任

建筑物所有权人与设置人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人依法设置、管理招牌广告设施,设置人违反规定设置或者未履行相关责任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向县住建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依法处置工作。

(三)管理单位职责分工

县住建局是招牌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招牌广告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招牌广告设置日常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进行依法处置。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招牌广告的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对影响城市风貌的招牌广告提出修改意见。

县商务局负责对各类商业集中区域、大型商超、特色街区进行规划布局,对招牌广告设置风格、位置进行详细规划。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牌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属地镇乡街道负责招牌广告日常巡查,及时告知设置要求,制止违规设置行为。

六、工作机制

(一)主动事前引导

1.加强对商户的宣传引导,明确禁设情形,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施开店一类事”增值服务开展提醒工作,发放《招牌广告设置负面清单》,对于新开张的沿街店铺,执法人员提前上门,与店主主动沟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设置要求,提高商户合规意识。

2.加强对招牌广告制作企业的培训引导,针对广告制作企业及从业人员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广告美学等相关培训以及设计方案研讨会,组织召开招牌广告设计比赛,评选优秀设计稿件,对优秀招牌广告进行宣传,对设计人、设置人进行适当奖励,打造设计样板,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热情,提升广告从业者专业素养。

3.加强设计方案会商协调,由住建部门牵头建立属地街道、社区管委会以及广告协会、设计院等单位和组织的人员参加的设计会商机制,对招牌广告设置中的问题时及时进行会商协调,确保落实有效。

(二)注重事中管理

4.完善巡查管控机制,加强街道网格员、执法队员以及小区物业等人员组成的招牌广告设置管理巡查队伍建设,鼓励群众提供违规违法以及安全隐患问题线索,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设置行为,对发现的不规范、破损、破旧、存在安全隐患的招牌广告,督促商户及时进行维修整改。

5.优化执法协同机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深化“综合办一次”“综合查一次”“一次解多题”等执法服务,加大执法力度,实现招牌广告设置违法行为闭环化处置,严重影响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由属地街道会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确保招牌广告设置得到全面规范管理。

(三)实现长效治理

6.深化信用管理规则运用,推行招牌广告“三色管理”模式,从严从细加强招牌广告管控力度,通过日常管理对招牌广告设计安装单位进行评价,建立“黑白名单”,评价结果可以在政府、国资国企项目的采购、招标中进行合理利用。

7.探索建立自律共治机制,鼓励一定区域内的商户(或设置人)成立自律组织,对招牌广告等设施设置实行自我管理,推行规范化、专业化招牌广告设置服务,发挥广告协会作用,可以在协会内部开展备案、核查、评估等事宜,实现招牌广告设置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8.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将招牌广告信息纳入“住建大脑”系统建设工程,录入招牌广告位置、内容等基础信息以及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和违规问题历史记录,建立招牌广告电子身份牌,形成招牌广告身份标识“一张图”,从而实现招牌广告可视化管理。


附件:1.象山县招牌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2.象山县招牌广告设置负面清单

          3.象山县招牌广告设置监管流程图

          附件请点击此处下载.docx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户外招牌、楼宇标识以及依附橱窗和玻璃窗广告设施等招牌广告设施是城市整体形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招牌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是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展示城市风貌,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象山县招牌广告设施存在随意设置、缺乏特色、缺少人文底蕴等问题,与建设现代化滨海花园城市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近年来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热心市民对象山县招牌广告设施设置提出了新思路和新期望。为了更好适应象山县城市发展的新阶段和招牌广告设施发展的新趋势,提高城市招牌管理和行业发展水平,对招牌广告设施在规划设置、管理措施等方面需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细化。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进一步规范户外招牌、楼宇标识以及依附橱窗和玻璃窗广告等招牌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明确设置标准和禁止设置的情形,细化管理职责,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实现招牌广告设施设置合理性、安全性与城市景观的协调性相统一。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等规定,结合《象山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详细规划(2019-2025年)》《象山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提升实施方案(一期、二期)》,对比参照《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按照上级现行制度进行规范。

四、拟规定的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主要由适用范围、定义、设置要求、管理职责和工作机制五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实施意见》适用于象山县中心城区(包括丹东街道、丹西街道、爵溪街道)户外招牌、楼宇标识及依附橱窗和玻璃窗广告设施设置和管理,其它乡镇及功能区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利用户外招牌发布广告的,按照户外广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定义。对户外招牌、楼宇标识以及依附橱窗和玻璃窗广告设施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三)设置要求。对户外招牌、楼宇标识以及依附橱窗和玻璃窗广告设施设置的总体原则、规划设计、基本要求、禁设情形、分级管理、施工要求以及安全检测要求进行了明确。

(四)管理职责。对户外招牌、楼宇标识以及依附橱窗和玻璃窗广告设施设置人、设施所在建筑物所有权人以及政府管理单位职责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五)工作机制。包括事前引导、事中管理和长效治理3个方面8项内容,强调政府部门在户外招牌、楼宇标识以及依附橱窗和玻璃窗广告设施设置管理中的引导宣传和会商协调工作,优化巡查管控和执法协同机制,深化信用管理规则运用和自律共治机制建设,推进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象山县中心城区户外招牌、楼宇标识、依附橱窗和玻璃窗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4年11月21日至12月3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