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2609/2024-167727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4-11-29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印发《关于单一业主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16-2024-0003
文件编号 象建物〔2024〕12号
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
政策图解 点击查看
意见反馈 点击查看
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单一业主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1月29日                  


关于单一业主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指数,根据《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0号)、《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甬建发〔2023〕83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单一业主住宅加装电梯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以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便利生活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单一业主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补足民生短板,提升居民居住环境。

二、适用对象

单一业主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是指我县城镇规划区划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未列入《单一业主住宅加装电梯负面清单》(见附件1)、二层及以上、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既有住宅预留有电梯井或者不突破建筑外轮廓线增设电梯的,不纳入本实施意见管理。

三、加装条件

加装电梯应在本业主土地权证界址范围内实施,满足建筑结构安全、防火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规划,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楼房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尽量减少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

四、职责划分

县住建局负责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牵头组织加装电梯并联审查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负责做好本辖区政策宣传、纠纷调解等工作。加装电梯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指导管线及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加装电梯业主对工程建设和后期维保负全责。加装电梯项目需对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管线设施设备进行迁移或改造的,业主应按程序向相关权属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五、申请流程

(一)申请主体。加装电梯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人为该户业主(房屋产权登记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方案设计。申请人应委托具备加装电梯设计资质的单位(委托书格式可参照附件3),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编制出具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电梯选点位置、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内容,反映相邻建筑关系的增设电梯平面图及效果图。

(三)方案公示。申请人应就加装电梯方案在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外墙显著位置、小区公示栏公示(公示格式可参照附件4),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公示当日不计入),有异议的业主向属地居(村)委员会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加装电梯方案如有变更,申请人应再次进行公示。居(村)委员会应做好本辖区内加装电梯方案公示指导工作,公示期间未收到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公示期满后,居(村)委员会应确认该项目公示期间未收到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情况。(见附件5)

(四)异议处置。公示期间,收到可能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申请人应与异议人协商解决相关事宜。相关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协商调解。相关当事人就加装电梯项目有关事宜协商不成的,所在地居(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居(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请通过调解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调解。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应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确认调解结果及相关建议。(见附件6)

申请人家庭有80岁以上老年人、中度及以上失能人员、视力残疾人员、肢体残疾人员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业主(含长期居住的业主直系亲属),且申请人已承诺给予利害关系人合理经济补偿,但仍有少数利害关系人实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应当加大调解力度;调解不成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就加装电梯项目的必要性、争议调解情况等事项予以说明,视情提出同意加装的建议。

对收到可能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项目,如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未出具协调结果和同意加装建议的,各审查部门不予受理。

(五)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县住建局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3.所在地居(村)委员会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应附住宅外墙显著位置、公示栏公示照片)。公示期间收到该项目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需提供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调解情况记录及同意加装的建议。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业主授权委托书、受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联合审批。县住建局收到加装电梯申请后,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项目并联审查意见书(见附件7),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反馈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应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并联审查意见书,明确审查意见。加装电梯项目经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可依法组织进场施工。

加装电梯项目审查通过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未组织施工的,该项目并联审查意见书自行废止。

六、施工管理

加装电梯项目申请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做好加装电梯施工图设计审核、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质量安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并保存完整的监理档案;在桩基础、承台基础等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实行旁站监理。

电梯制造单位对加装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加装电梯的安装,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已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通过审查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重新申请。

七、其他事项

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实施意见试行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附件:1.单一业主住宅加装电梯负面清单

2.单一业主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3.单一业主住宅加装电梯授权委托书(参考模板)

4.单一业主住宅加装电梯公示(参考模板)

5.单一业主住宅加装电梯公示情况说明(参考模板)

6.单一业主住宅加装电梯协调会议情况说明(参考模板)

7.单一业主住宅加装电梯并联审查意见书

附件点击此处下载.docx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印发《关于单一业主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pdf